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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质押的制度困境与解决路径

    作者:杨光 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摘要:

    证券质押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方式,具有体现证券价值、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公司信用、推动行业互补和提高投资收益等功能。证券质押的发展需要现有法律法规和证券实践有效衔接,并在标的物种类、合同订立、证券交付、担保债权范围、担保物范围、预行拍卖权、转质权、实现方式与证券结算等方面进行完善。根本是要建立证券间接持有制度,完善非典型性担保,并在金融创新与风险预防之间实现平衡。

    Abstract:

    The pledge of securities,as a main pattern of financial innovation,owns distinctive functions such as reflecting the value of securities,broadening the financing channels,enlarging the credit of corporation,promoting the complementation between different industries and increasing the gain of investment. The improvements of pledge of securities shall make the law and the practices of securities transaction convergent tightly. Besides,the focuses shall be put on the categories of object,the establishment of contract,the delivery of possession of securities,the scope of object and obligation pledged,the pre-execution of action right,the transference of pledge right,the fashions of execution the pledge and the settlement of securities transaction. The fundamental paths are establishing the indirect holding of securities system,revising the non-typical guarantee system and keeping balance betwee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risk prevention.

    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并“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进一步指出“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鼓励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证券质押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式,是落实上述政策的有效制度之一。虽然《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已对证券质押的部分内容做出规定,但彼此之间存在矛盾,未与证券实务圆满衔接,阻碍了证券质押功能的全面发挥。因此,应结合现实要求,厘清现存问题,提出有益对策。

    一 证券质押的制度功能

    明确制度功能是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基础,有助于探寻问题根源,设计应对措施。证券质押是证券与权利质权的结合,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证券公司将其自营的证券向银行设立质权,以担保按时返还贷款。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具有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等特征。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依法控制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可转让财产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的变价使被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权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属于价值权[1]。概言之,证券质押具有以下制度功能。

    第一,充分体现证券价值。证券(如股票和债券)具有收益性,可用于直接融资;同时具有流动性,具有较高交换价值。后者常被忽略。证券质押融资业务将证券作为担保物,有助于充分发挥其交换价值,在公司融资中发挥“吸收投资”和“保障债权”双重功效。

    第二,拓宽融资渠道。证券质押既保证直接融资,又促进间接融资。由于证券未来预期收益较高,证券持有人和证券质押中的质权人容易通过设定质权或转质进行融资。同时,证券质押作为新型担保方式,扩大了可作为担保物的范围,使债权更具保障,提高了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第三,扩大公司信用。公司可反复运用证券质押向银行融资,融得的资金可继续购买证券,并继续向银行设质融资。因此,一笔初始资金经多次融资后衍生出数倍于初始资金的金额,使信用扩大。在切实控制贷款总额和贷款折扣率的情况下,此举可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第四,推动行业互补。证券质押是银行贷款业务和证券业务的结合,二者的融合与补充构建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间的沟通渠道。详言之,贷款可迅速由货币市场向资本市场投放,也可由资本市场转回货币市场,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第五,提高投资收益。市场机制引导下的证券质押融资按效益原则流向经营效益好的行业和部门,并实现资金功能和作用的转换,包括不同期限资金的转换和不同种类金融资产内容的转换。结合银行业务“安全稳健”原则和证券业务“风险补偿”原则的特点,证券质押可通过风险管理和设计证券组合方案来降低风险,使投资者获得收益;也可通过手续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使证券公司或银行获得较高效益。

    二 我国证券质押的现状及实务中的问题

    从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的角度观之,根据相关数据,从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沪深两市共有1423只股票用于场内质押,其中,沪市367只(占25.8%),深市1056只(占74.2%)。在深市1056只股票中,主板184只(占17.4%),中小板514只(占48.7%),创业板358只(占33.9%)。场外质押则由于缺乏相关数据,目前无法明确知晓整体情况。

    从质押主体的角度观之,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相比,证券质押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是一种创新业务,主要方式是证券质押回购,其中,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证券质押回购占相关业务的90%以上。

    从基本交易信息的角度观之,截至2016年3月17日,证券质押的初始交易金额达5220574293.75元,同比增长142%;购回交易金额达2016973029.44元,同比下降57.7%。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市场传言不少大股东证券质押接近平仓线,可能导致强制平仓,从而造成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恐慌。但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大股东证券质押接近平仓线时,并未进行强制平仓,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增加质押物。同时,接近平仓线的证券质押或采用停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