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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

    作者:梁军 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摘要:本篇演讲简要介绍了我国村规民约和乡村治理的发展阶段,以及从2009年开始修订村规民约到现在的工作成效,共以下五点:(1)乡村治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2)集体资源分配中的平等权利(3)推进农村社区的性别平等(4)探索村级民主协商(5)改善干群关系,增强社区凝聚力

    村规民约是产生于本土的乡村治理手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宋代的《吕氏乡约》,在现在的西安境内,一直为后世所仿效,到清代的时候,渐趋成熟,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基本秩序。从1949年到改革开放以前,因为乡村自治空间被压缩,特别是在人民公社时期,高度的集权和军事化的管理,使村规民约不复存在。到改革开放以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的恢复期,联产承包制开始以后,人民公社解体,但是农村的自治组织又没有建立,所以有一些乡村,尤其是在广西的一个自然村,一个村民小组自发选举村委会,然后制定村规民约,以后他们的村规民约为其他村庄学习。但是这个恢复期的村规民约具有很强的自发性,甚至可以说是传统的历史上的村规民约的复制,比如里面有很多不合法的条款,像抓住小偷吊打屁股、牲畜下田打死不赔等等。

    另一个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后,村规民约进入规范期。这个时期的文本形式渐趋完善和成熟,但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一个是制定主体。主体主要是我们的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政府通过试点,然后经过讨论拿出一个范本来,之后在全国进行推广,因此它的程序是自上而下的,这样的村规民约常常不和村庄的实际发生联系,有一些村庄就是拿着这个文本照抄,只改一个村名,好多村庄的格式一样,内容完全相同,所以老百姓都把这样的规约叫做“墙上规约”,是贴在墙上给领导检查用的,中看不中用,因为这个不管用,他们还是利用民间的民俗惯例来治理村庄,因此就存在一些内容不合法的问题。由于村规民约从“民间法”发展而来,受传统观念、民俗惯例影响很大,许多没有贴在墙上的“潜规则”,却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实际作用。特别表现在对妇女权益的侵犯与剥夺上。比如:出嫁女无论户口迁出与否,不得参与本村分配;女儿招婿上门需经村民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多子户娶媳全部落户,多女户招婿只准一个落户等等。所以这就带来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长期不能解决的症结,它就是一个源头隐患。

    所以我们从2009年开始修订村规民约的实践,中央党校“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选择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为试点,于2009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二次修订、2015年第三次修订,我们花了长达七年的时间进行村规民约的修订,就是我手上的这本。

    我们最早的切入点是推动性别平等,第一次、第二次都是侧重于性别平等的条款,但是第三次修订村规民约是在十八大四中全会召开以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就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有利的武器,可以在基层、在农村推动依法治国,我们取得的成效如下。

    成效一:乡村治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我们现在拿出来的这本村规民约,包括了八个章节,村民权利义务、村庄事务管理、集体资源管理、村民自我管理、村庄环境保育、继良俗树新风,加上总则、附则一共八个章节,总共四十六条。它体现了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结合,这样制定出来以后,促使了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就是每个条款不得有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内容,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还有就是规范化,使村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等等都要行为规范,这是第一个成效。

    成效二:集体资源分配中的平等权利。

    第二个成效应该说是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就是所有的村民在资源分配中享有的权利平等,特别表现在性别平等。在村规民约中,常常是婚姻的流动而让妇女失去了一些权利,于是关于婚姻变化的影响就有很多详细的条款。比如,婚入男女,领结婚证并迁入户口;离婚以后,户口留村,尚未再婚;再婚后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入,这是几种情况。婚出男女就更多,比如,户口未迁出在本村居住;户口未迁出不在本村居住,但又在男方家里没有享受到待遇;户口迁出不在本村居住;户口迁出愿意再返回本村;离婚丧偶返回本村居住;再次婚出子女留在本村,等等。对这些情况都有具体的规定,基本上解决了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土地权益两头落空的问题。

    成效三:推进农村社区的性别平等。

    第一次、第二次修订的时候,还专门有一个篇章,这次修订把男女平等纳入所有的条款中,比如,“村民权利义务”部分,强调妇女权利、男到女家落户者的权利;“村庄事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