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
事物的本质往往隐藏在现象的背后。机制,就是潜藏在社会表象之后的内在规律和机理规则。具体是通过建立一定的而又是体现机制本质特征的体制、制度、政策、规范等反映出来,努力达到最佳状态,发挥最大功能作用。
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与企业员工关系的和谐与否,最终都是一种运行机制在起作用。
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深圳的进程中,具体研究这种运行机制的轨迹、表现形式和功能优化,健全长效的维权机制,对于全面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
一 长效维权机制建设是历史的必然
深刻认识长效维权机制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特征,是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根本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在维护企业员工权益的机制建设方面经历了从不认识到有所认识,从不自觉到有所自觉的渐进过程。
从发展进程看,由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之初的“企业自发调节机制”到“政府主导机制”的转变,再到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期的“制度建设、政策调整、制定法规规章”的转变;依法治国方略期由“普法、执法向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方向的转变;以及近年探索的由“劳动行政执法向司法联动”的转变。这些历史转变的演绎进程,日益揭示机制的本质属性和维权功能。由于劳弱资强的长期存在和劳资矛盾的复杂多变,创造一种长期起作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运行机制已刻不容缓。历史进程的脚印提示我们,建立健全长效维权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现实状况看,深圳企业员工的权益总体得到保障,企业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和谐。但局部有时不稳定是不可回避的现实。现在,深圳基本形成了地方劳动保障法规体系,但在有些方面的立法却存在薄弱环节,有的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滞后,需要制定一批新法规的行动迟缓,这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和创新。深圳基本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律制度,但在有些方面尚需完善。在生育保险方面的规定,仅适用于深圳户籍女员工,从适用范围到保障水平,都不能完全保障女员工权益。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规范的缺失,致使发挥其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受限。深圳基本形成了以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政策规定,但在有些问题上缺乏公允,影响到部分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深圳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但有些企业存在不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缴、欠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易发劳动争议。深圳基本形成了社会化维权格局,但有的参与维权的力度弱,有的甚至未真正发挥维权职能作用。这些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多方面因素,但追根溯源是机制不健全所致。
保障劳动者权益,改善劳动关系,关键就是看有没有良好的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动力与平衡是决定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两种机制,是所有不同层面不同方面运行机制的基础,对一切运行机制起制约和决定作用。动力与平衡的状态尤其是它们有机结合的程度,是我们考察和检验一切社会的根本标准,毫无疑问也是检验劳动关系好坏的标准。目前,企业平衡机制不均等,企业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处于支配地位,企业员工的劳动收入、安全生产条件、社会保障等,基本上是老板说了算,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尤为突出,以致使企业员工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不同程度受到损害,劳动关系不够和谐。企业动力机制不平衡。企业主更多的是谋取剩余价值,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追求的是收入最大化。二者在利益博弈中,劳动者陷入劣势,劳动活力受到压抑。这与新型劳动关系相悖。企业运行机制不规范,来自法律的硬规范和道德的软规范,以及管理三个方面,还形不成“三位一体”的整体合力,企业劳动关系缺乏综合因素的约束和推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全部落到实处。劳动群众呼唤建设长效的维权机制。
从时代要求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社会的理想价值,蕴涵着多种价值的统一,即人与人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动力推动的发展与发展过程中的平衡的结合、价值的整合与功能的优化。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理想价值,从一个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