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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深圳劳动关系调整的创新发展

    作者:张明 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摘要:劳动关系调整的创新,实质是体制、机制的创新,必须总体把握劳动关系、劳动信访、劳动监察、社保稽核、劳动仲裁等体制状况,正视调整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用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调整理论观点,分析其原因所在,有的放矢地提出调整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目标。

    劳动关系调整是政府改善民生保护民权的一项极其重要工作。党的十七大把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并提出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深圳自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政府各级部门和单位在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调整体系,保障劳务工法律地位,维护劳务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艰苦卓绝的工作,取得突破关键部位的创新性成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劳动关系利益主体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仍然不可避免产生利益摩擦,发生利益冲撞,这是社会矛盾发展的规律之一。关键问题是,如何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通过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新一轮发展”的大潮中,积极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是摆在每一位劳动保障事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笔者试图透过深圳劳动关系调整体系、机制的形成和体制职能设定,特别是透过原市劳动局与原市社保局合并四年以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得与失、利与弊,用科学发展和唯物辩证的眼光,剖析协调劳动关系矛盾背后的深层问题,从而有的放矢地促进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机制的新一轮创新,推动深圳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 用历史积淀的眼光,回顾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创立过程,把握劳动关系调整脉络,打牢新一轮创新发展的基础

    任何事物的形成和发展,必须靠一整套相关理论来支撑。“向后看是为了向前看”,回顾深圳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创立和发展历程,最重要的经验就是以世界的眼光,吸纳各国劳动关系协调做法精华,结合本地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调整劳动关系的新路子。

    (一)理论基础

    毋庸置疑,深圳劳动关系调整是在中国特色劳动关系调整的理论和体制大框架中发展和运行的。深圳劳动力市场发育较早,劳动关系市场化调节、劳动关系市场化调整步伐也走在全国前列。深圳始终注意汲取外国劳动关系调整理论养分,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发达国家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经过几个世纪的探索和改进,产生和发展了现代劳动关系理论,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五个:一是新保守派理论,其认为通过市场力量自救就可以消除劳动关系的紧张,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方法是减少工会和政府对市场的干扰。二是管理主义学派理论,这个学派认为主要关注员工忠诚度的最大化,要通过管理政策和实践使雇主接受进步的管理方法,调整劳动关系靠进步的管理实践和增强劳资双方的合作。三是正统多元论,主要关注均衡效用和公平,认为调整劳动关系应当采用保护工人集体谈判的权利、制定最低标准立法的手段。四是自由改革主义理论,认为要关注不公平的现状和来源,调整劳动关系要依靠增加政府的干预和增强劳动法律的改革。五是激进派理论,其着眼于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均衡,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具有内在的局限性,劳动关系的“和谐”是一种假象,只能通过激进的制度变化才能解决劳资对立的本质问题。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调整形式主要为:对市场化的劳工招聘产生的问题,采用政府规范和行政干预的形式解决,这是劳资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时,出现矛盾的调整层面;对用人单位内部事务出现的管理问题,多数采用劳工参与或产业民主,使工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所在单位内部事务,化解劳资矛盾;对用人单位与劳工签订内部管理协议以后,还出现的劳资矛盾问题,劳资双方进行协商,签订临时性的协议,达到最大限度的劳资关系平衡;对确定行业工资水平进行谈判从而签订集体协议(合同)发生的争端,或者出现的企业、行业正常罢工,大多数国家采用社会团体组织从中斡旋调停,或者由既定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委员会予以调停或裁决;对危及国计民生的罢工或冲突事件,国家、政府进行相应的必要干预;对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劳动仲裁、劳动司法形式解决,例如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法庭或者劳动法院审理裁判。

    深圳在汲取发达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经验的同时,逐步确立调整劳动关系理念和基本原则:第一,劳动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劳动者负有将其劳动力交付给用人单位使用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取劳动报酬和其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