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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报酬份额变化与个人所得税改革

    作者:张车伟 赵文 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摘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工薪所得征缴力度大,而对资本类、财产类所得征缴力度不足,从而使得工薪所得的课税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不断增加。这种状况在我国劳动报酬份额依然偏低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在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工薪所得的起征点,减轻工薪劳动者的税负负担,从而实现更加公平的分配。

    Abstract: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is collected mainly from wage income,but less from the capital and property income. So it makes the wage income tax accounted for the increasingly big propor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creases.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labor remuneration share is still low,this situation in China intensifies the unfair income distribu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rehensive and classified tax system,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should greatly improve the wage income tax threshold,and reduce the tax burden on wage earners,then to achieve a more equitable distribution.

    我国居民收入增长率已经连续五年超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不过,从老百姓的切身感受来看,收入增长似乎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住房、教育、医疗等生活成本增加较快,另一方面也因为社保缴费等各类扣款较多使工薪劳动者到手的可支配收入不断缩水。目前,社会上关于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的议论其实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老百姓对收入现状不太满意的现实。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手段,理应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这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分类课税的制度设计,个人收入中工薪所得很容易被课税,而其他来源的收入则因为监管困难而很难被征税。有人因此认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际上是对“勤劳”课税,这种状况在我国劳动报酬份额依然偏低的情况下,就显得尤为不公平。本文主要从我国劳动报酬份额变化的角度来探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

    一 我国劳动报酬份额变化与劳动者税费负担

    在我国目前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报酬份额依然偏低,是一种不利于劳动者的局面。

    1.劳动报酬份额与工薪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变化

    由于统计口径不同,我国的劳动报酬份额在和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的时候往往会引起一些误读。国际上经常使用的统计口径是雇员劳动报酬占GDP的份额,而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劳动报酬数据既包括雇员劳动报酬,也包括自雇部门中通过估算得到的劳动报酬。如果拿两个不同口径的数据进行国际比较往往会出现中国劳动报酬份额似乎并不低的结论。然而,由于自雇部门的劳动报酬是人为估算得到的结果,并不具有真正的收入分配含义,所以,直接使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劳动报酬份额数据并不能真正观察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实际状况。为此,我们分雇员经济部门和自雇经济部门进行了国民经济核算,得到了能够真实反映国民收入中要素分配状况的雇员部门劳动报酬份额数据(张车伟、赵文,2015)。

    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报酬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以1992年为界可以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一个时期,劳动报酬份额过高,导致公有制企业经营困难,后一个时期,农业转移人口大量增加,劳动供给充裕,劳动报酬份额过低。1992年之后,还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以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提出“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为标志,劳动报酬开始向合理方向回归。从趋势看,虽然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供求形势变化,劳动报酬份额有提高的动力,但近一个阶段,劳动报酬份额和报酬水平偏低的现实情况没有大的改观。

    图1 雇员经济部门的劳动报酬份额

    1992年之前,劳动报酬的主要问题是份额过高,造成工资侵蚀利润,大量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针对劳动报酬进行的改革,主要成就是初步建立了市场环境下劳动报酬份额的决定机制,并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改革之初,基尼系数较小,劳动报酬过高,居民收入差距很小。但是,看似公平的收入差距背后,是“养懒人”的经济激励不足问题。如图1所示,1992年之前的劳动报酬份额呈现大幅度波动和下降的趋势。在这一时期的大部分时间内,劳动报酬份额一直高于50%,其中的个别年份如1980年达到62%,1990年达到52%,平均值为51%。这样高的比例意味着收入分配格局严重失衡。由于此时正处于改革初期,市场机制尚未形成,价格双轨制以及国有企业面临的预算软约束使得分配过多向劳动倾斜,从而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这实际上也是后来要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因。总体来看,这一时期中国面临的问题不是劳动报酬份额太低而是过高,是工资严重侵蚀利润的问题。[1]针对这一问题,中央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颁布,2011年修订):“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可以说,这一条例是中国计划体制向市场机制转变中,劳动报酬改革的标志。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1992年之后,劳动报酬份额逐渐下降,劳动报酬份额及工资水平开始向合理水平回归。

    1992年以后,随着就业的正规化和雇员化,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分享到改革成果。现代经济是以组织化、公司化为特征的生产部门,有明确的雇佣劳动关系,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