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
一 深圳社会保险概述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任务,社会保险是构建和谐深圳的重要内容,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医疗保险都有了大的发展,农村城市化人员和农民工都纳入了社会保险体系,为社会织就了一张安全网。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深圳市拟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养老保险补贴规定》、《深圳市全民医疗保险条例》(草拟稿)、《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保险条例》(草案)等,进行了“完善跨部门的社会保障体系课题”调研,社会保险事业得到巩固和发展。
(一)企业养老保险改革顺利实施
深圳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精神,对《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养老保险条例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其主要特点是:①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深圳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都可以参照企业员工参加养老保险。②降低缴费下限和缴费门槛,提高缴费比例,基金分配由向个人账户倾斜改为向共济基金倾斜。劳务工的缴费工资由原来的不得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降低为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缴费比例由13%提高到18%,个人缴费由5%提高到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由8%提高到10%,全部计入共济基金,计入个人账户的基金由11%降低为8%,计入共济基金账户的基金由2%上升为10%。调整后特区外劳务工的最低缴费,企业和个人将降低到58元和46元,特区内将分别降低到69元和55元。③建立与缴费更紧密挂钩的养老金结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门槛是累计缴费满15年,取消劳务工退休前5年必须连续缴费的规定,降低了门槛。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④完善劳务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制度。规定劳务工离开深圳市的,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为优先的原则,确实无法转移的才可以办理退保。劳务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够缴费年限的,除可以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像同类深圳户籍员工一样领取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按退休时深圳市一个月最低工资计算。这样可以减少劳务工退保,切实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⑤建立深圳户籍员工“延缴延退”制度。对达到退休年龄因未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员工,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条件时止。到2007年12月底,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赤字已经消除,实现了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目标,为深圳市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劳务工医疗保险”全面推广
在进行劳务工合作医疗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经验,对劳务工合作医疗方案进行了改进,并在全市全面推广。推广阶段对试点阶段所作的改进为:①劳务工合作医疗更名为劳务工医疗保险。②进一步降低门诊费用自付率。可报销门诊药品目录达到了1200种;单价在90元以下的诊疗项目,由基金全额支付,90元以上的,基金报销90元;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街道办区域范围外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及在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可报销90%;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费和器官移植后门诊费用抗排斥药,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报销50%。③大幅提高住院费用报销率,降低员工自付率。可报销的住院药品目录达到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标准,共有2077种。在药品报销比例方面,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达到100%,乙类药品达到80%;诊疗项目报销比例方面,单价在90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为90%;单价在9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80%;若参保人因公外出,在街道办辖区外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可达90%,缓解了“看病贵”。④最高报销额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