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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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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市场一体化——关于中国能源价格趋同化的研究
    ——关于中国能源价格趋同化的研究

    作者:QingKingGuo ChiKeungMarcoLau 李坤望 宋立刚 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引言

    能源价格趋同度是市场自由化和一体化的主要指标之一。Young(2000)首次就中国市场改革和整合的成功案例进行了研究。他简明地分析了地方价格的变动趋势,量化了市场的自由度和整合度。然而Young认为,当时中国国内市场的整合度并不如改革时期高。这一论断饱受争议,Fan和Wei(2006)对此提出质疑,他们使用非线性面板单位根检验,发现了价格趋同的有力证据,认为中国市场一体化程度已显著提高。此发现证明,在以往20年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进程中,中国已取得了颇多成就。

    Fan和Wei(2006)之后,Ma等(2009)也运用线性面板单位根检验重点探究能源市场。从他们掌握的资料来看,能源价格大多与其全国平均价格趋同;他们进一步提出,如果政策制定者意图在未来完全控制能源市场,那么在介入时需另觅他途,否则其改革必然使能源领域愈加以市场为导向发展。Fan、Wei(2006)和Ma等(2009)通过阐述“一价定律”(LOP)原则和套利行为,将价格趋同现象和国内市场一体化联系起来。

    一价定律认为,在商品市场完全发展且运输成本可控时,不同地区销售的同质商品的价格会逐渐收敛到相同的水平——国际环境下的购买力平价(PPP)[1]的形成原理也是如此。在20世纪80年代,有大量的文献运用单位根和协整检验,来研究商品价格趋同于国际市场价格的速率。到20世纪90年代,研究者们将他们的兴趣和关注点由国际价格趋同现象转移到国家内部的价格趋同上来。从某种程度上看,是因为后者可以不严格遵循购买力平价的假设(Parsley and Wei,1996)。也有很多研究考察在国家内部市场中一价定律是否有效(Fan and Wei,2006;Lan and Sylwester,2010)。

    传统观点认为,如果相同产品在不同地域间进行销售,市场将会发生套利行为——代理商将会从贸易中获取利得。但从长远来看,在交易成本(如运输成本)为零或可忽略不计的假定条件下,不同地区的相同产品的价格应该会收敛到同一个水平。在文献中,只有非线性单位根检验可以满足零交易成本的假设。近期出现的一些研究价格趋同的案例,将价格趋同现象同政策改革、市场整合、市场化联系了起来,如Lau等(2005),研究了世界各国军费开支的趋同现象;Lau等(2014)研究了欧盟各国医疗支出的趋同现象;Bilgin等(2010)研究了土耳其土地租金的趋同现象;Akhmedjonov等(2013)研究了俄罗斯收入的趋同现象;Suvankulov等(2012)研究了俄罗斯汽油价格的趋同现象。

    致力于研究中国能源市场价格趋同现象的实证文献仍然比较有限(Ma et al.,2010),Fan和Wei(2006)首次运用单位根检验方法调查国内市场,对中国市场的整合度进行了研究。其实证研究认为,渐进式改革已相当成功地促进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并为该命题提供了论据。

    自由和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机制是资源有效分配的基础,这是在人均资源贫乏条件下,一个过渡性国家首先要考虑的事情,中国也是如此。能源市场不仅与生产行为和环境问题密切相关,而且受国际能源价格波动影响,所以中国能源领域的价格动态对市场整合尤为重要。此外,中国有30多个省份,其中的每一个地区都在人口结构、地理环境和发展水平等方面独树一帜,绝不相同。这表明,这些特征也会影响商品市场和能源市场的一体化,反之亦然[2]。

    本文考察在采样期间国内不同地域间的关键能源产品(如汽油、柴油、煤炭和天然气等)的价格趋同现象。这一研究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中国30年来逐步推进的市场化进程。此外,知晓国内能源市场中不同地区是否已具有更高的整合度,可以追溯性和前瞻性地了解中国的改革进程。如果中国不同地区间重要能源产品价格趋同的证据并不充分,这可能意味着,中国国内市场并不是紧密结合的,所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坚持推进相关政策的设计和实施。同时,明晰价格动态对经济政策的设计颇为重要,如在中国不同地区设置最低工资水平等。

    中国的工业化不断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也大规模增加。2002~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能源强度(单位GDP的能耗比率)年增长率为3%(Zhou et al.,2010)。随后政府于2005年达成共识,即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不可持续,从而做出决策,力图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减少GDP的能源强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向推动了能源价格的市场化。中国2007年的GDP能源强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近3倍(Ma et 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