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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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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机制研究——基于贵州实践的思考
    ——基于贵州实践的思考

    作者:吴大华 王志鑫 郑志 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摘要: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而长远的工程,需要法制强有力的保障。在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法制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专项立法不健全、法规内容不尽完善、公民生态法制意识不强、参与程度不高等问题。在总结贵州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机制的构想:培育公众的生态法制意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健全生态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水平;创新司法保护机制。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简称9号文件)首次写入生态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并使我国的产业结构、经济增产方式、消费习惯与方式逐步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相适应。党的十八大以“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更加重要的地位,并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个过程与环节相交融,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阐述。2015年5月,中共中央专门通过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倡议建设生态文明,是党和政府对长期主导人类生产生活的物质文明的反思,展现了党和政府在面对全球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时做出的及时有效的举措,是对我国经济发展新模式的有效探寻。因此,自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以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生态文明建设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但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而加强法制建设,从生态文明观念入手,将社会生活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治的范围,统一规划与管理,发挥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强制性和规范化等特性,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对生态文明建设最为有效的支撑。自此,除了继续发挥政策、科技及教育手段的作用外,还应重视法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本文正是基于法制保障机制建设的考量,在思考贵州实践的基础上,探索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机制的框架。

    一 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保障的理论阐述

    (一)生态文明内涵之厘清

    生态文明是人类基于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环境考量的基础上,探寻构造出的一种文明理念,是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及工业文明之后人类文明的新形态。20世纪70年代后,人们普遍地感受到,人类社会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生态危机:环境遭到污染、生态持续恶化,社会发展受阻,人类所坚守的发展观和伦理观面临严峻的考验。基于此,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应运而生,国外学界掀起了研究生态文明的热潮。改革开放后,生态文明思想被引入我国,逐渐受到我国学界的关注。目前,学界对生态文明的内涵有多种解读,观各家言,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去理解。

    第一,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社会也是人类通过对大自然的改造而逐渐形成的。但由于人类自身视野的短浅,改造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负面效益,如自然灾害的频发。如何有效减少负面效益,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保护自然环境,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生态文明通过调整人与自然发展的要素,处理好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的同时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

    第二,生态文明不仅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包括人与人的和谐相处。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文化意识形态,认为人类是大自然的主宰,这种文化观念不仅致使人类更加肆无忌惮地破坏环境,也导致人类道德缺失、社会关系环境恶化,人与人难以和谐相处。而作为生态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态文化弥补了这些缺失,生态文化强调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改革社会体制,完善社会制度及规范,按照公平和平等原则,建立新的人类社会共同体,以及人与生物、自然界伙伴共同体。[1]

    同时,生态文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态文明仅从经济的角度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广义的生态文明则强调人与自然、人、社会三者协调发展。不言而喻,广义的生态文明符合党的十八大对生态文明思想的阐述。对于生态文明的定义,本文赞同潘岳先生的观点,即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2]

    2015年3月24日,“绿色化”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将“绿色化”与十八大提出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并列,是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