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
2015年6月27日,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5年年会“绿色化与立法保障”分论坛在贵阳举行。“绿色化与立法保障分论坛”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办,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贵州省人大外事侨务委员会、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贵州省社会科学院、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承办。本次分论坛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政要、著名专家学者及知名企业家等100余人齐聚贵阳研讨生态文明。论坛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对绿色化理论及立法保障机制做了透彻分析,对生态文明与绿色化法治保障提出深刻建议,同时对贵州绿色化发展与法治保障经验深入探讨,意义非凡。
一 绿色化与立法保障概况
(一)绿色化与立法保障问题成为热点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在《绿色化与法律保障机制》中提到:“绿色化”主要包含着以下几项内容。首先,生产方式的绿色化。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必须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大幅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其次,生活方式的绿色化。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必须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实现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力戒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最后,价值取向的绿色化。《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首次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把生态文明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个人层面,“绿色化”是指以个人享乐为中心的无节制消费观转变为物质与精神并重、适度勤俭的绿色生活观;在企业层面,“绿色化”指企业从只注重自身发展和自身利益转变为注重人类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并主动承担对环境和社会的责任;在社会层面,“绿色化”指从注重经济增长速度的发展观转变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观。从不同的层面多角度对绿色化进行剖析,提炼出深层次的意义,更助于我们把握理念应用于实际。
(二)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的《环境正义与环境权》为我们展示了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是在形成、实施环境法律政策时的公平待遇和有效参与,而不论其种族、肤色、国籍、收入。其中,环境知情权是确保环境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教授蔡守秋针对当前环境现状存在的问题引出一个新的概念“公众共用物”(the commons)。他在《加强公众共用物的法治建设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中指出,公众共用物(the commons)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东西或物品。用普通老百姓熟悉易懂的话来说,“公众共用物”就是每一个老百姓不经其他人批准、同意,也不需要额外花钱,而可以自由地、直接地、非排他性使用的东西或物品。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和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中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天然生态系统,以及环境生态学所称环境功能、生态功能,大都属于公众共用物。因此,肯定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就是肯定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资源生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和建设对象;肯定环境资源生态基本上是一种公众共用物,就是肯定公众共用物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资源和生态,就是保护生态文明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资源。
(四)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邓玲等在《开展绿色人生发展活动 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一文中提到“绿色人生发展”,是指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一个人所拥有的绿色人生因素的种类、数量、绿色程度不断增加,绿色理念、绿色需求、绿色行为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的进步过程。绿色人生发展的核心是绿色发展和全面发展,个体的绿色发展是汇聚民族绿色发展的元素和基础。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绿色人生发展,可以将生态文明理念、目标、原则等绿色要求“内化”为人生绿色发展的自觉需求,将绿色人生发展的成效转化为我国生态文明发展战略实现的强大动力。民众绿色理念、绿色需求、绿色行动的提升,是一个生态文化和人的本体文化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