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
一 文化贸易及相关概念界定
(一)文化贸易、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
文化贸易是国际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输入与输出,既包括货物贸易,也包含服务贸易,同时涉及知识产权。其标的具有不同于一般货物贸易的特殊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文化商品(cultural goods)是指“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能够提供信息和娱乐,进而形成群体认同并影响文化行为”,包括图书、杂志、多媒体产品、软件、录音带、电影、音像制品、视听节目、手工艺品和时装设计等。文化服务则指“满足人们文化兴趣和需要的行为”,包括各种演出、文化休闲活动,以及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等提供的信息服务。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界定如下:文化产品是有形的文化商品,具体包括工艺品、视听产品、设计品、新媒介、表演艺术品、出版物、视觉艺术品7类;文化服务是无形的文化商品,包括广告、市场调研和公共意见调查服务,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研究开发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视听服务,其他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6类。
本报告中对于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数据研究就是基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界定。
(二)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成为各国竞相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及提高“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视为那些“融合了创造、生产和商业化从性质上来讲是无形的和文化的内容,这些内容由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采用货物和服务的形式”。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文化产业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集中于推广和维持文化的多样性以及对于文化的民主的获得”。其融合文化和经济的双重特征给予文化产业独特的一面。
许多欧洲及拉丁美洲的政治家或者学者在处理经济方面的文化政策时都会使用文化经济的概念。文化经济将经济分析适用到所有创造性与表演艺术、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无论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它关注文化部门的经济组织以及这一部门中的生产者、消费者与政府的行为。
(三)创意经济与创意产业
有些国家不使用文化产业的概念,而使用创意产业的概念。1997年,在英国文化、传媒和体育部的政策制定者成立了创意产业工作组之后,这一词语获得了更高的曝光度。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词语将文化产业的范围拓宽了,超越了艺术。而且不同的国家对于创意产业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是不同的。与创意产业相对应,创意经济的提法出现了。
对于创意产业的概念界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极大的分歧,尤其是其与另一个平行概念“文化产业”的区分。有时这两个术语被分开界定,但有时又被替换使用。按照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2010世界创意经济报告》中所提出的,可以先从界定这两种产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入手来对它们进行区分。
(四)文化产品和服务
文化产品和服务是指带有如下特征的艺术、音乐表演、文学电影和电视作品以及音像游戏等:①其生产过程需要人类创造力的投入;②对于消费它们的人来讲,它们是承载象征性信息的工具,也就是说它们不仅仅是一种实用主义,更能满足社交需要;③它们至少潜在地包含一些知识产权,可归功于制造这一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集体。
对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替代性的或者额外的定义可以从它们所包含或产生的价值的类型来入手。可以认为这些产品和服务除了某种金钱价值外,还包含文化价值,并且这种文化价值并不能完全用货币价值来衡量。以这样的方式来定义的话,文化产品和服务就可以视为更广义的创意产品和服务的一个分支。这样创意的分类就超越了上述文化产品和服务,可以包含时尚及软件产品等。后者基本可以被视为商业产品,但是它们的生产确实包含了一定的创造力。
近些年针对创意产业的结构特征有不同的模式被提出,每一种模式对创意产业中的核心和外围产业有不同的分类基础(见表1)。
1.英国DCSM模式
这一模式来自20世纪90年代英国在全球竞争的环境中重新将英国经济定位为由创造力和创新驱动的经济,因此文化产业被定义为那些需要创造力、技术和技能并且具有通过开发它们的知识产权能够创造财富和就业的潜力的产业。
2.象征性文本模式
将高等或严肃文化视为社会及政治关注的范畴,所关注的是大众文化,认为这种文化形成和传播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