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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居民收入结构三十年变迁及未来发展趋势

    作者:刘玉连 刘雨 周芳苓 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摘要:

    本报告客观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贵州收入结构变迁的过程与特征、区域与差异及未来发展趋势。研究表明,从时间维度看,30余年来贵州收入结构经历了城乡家庭收入差距不断拉大、阶层收入差距日趋明显的变动过程;从空间维度看,贵州收入结构仍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其整体收入水平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变迁特征上看,贵州收入结构呈现非同步性、非均衡性、梯度性等多元化特征;从发展趋势看,在多种政策因素叠加效应的共同作用下,贵州居民收入结构将呈总体趋于优化、区域分化加剧、迟发效应凸显等变动趋势。

    作为社会结构的一个子系统和组成部分,收入结构亦称“收入分配结构”,它从经济资源和机会占有的角度反映了社会结构性平等问题。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大致经历了“绝对平均—相对平均—相对合理—收入差距过大”的深刻变迁过程。当前,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是市场化和非市场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深度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需要从多方面尤其是制度方面加以改革调整,创造中低阶层增收的机会,切实提高中低阶层的收入水平。在这里,本研究将着重从城乡家庭、社会阶层、区域发展之间收入结构的变迁过程,来真实反映贵州城乡、阶层、区域等之间收入差距日趋扩大的客观事实。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本研究以2015年“贵州地区社会发展与结构变迁状况”问卷调查数据[1]、贵州统计年鉴资料(1978~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2015年)为基础,通过“时间”、“空间”双重维度的考察,以科学审视贵州收入结构的变迁过程及未来趋势。

    一 贵州城乡收入结构的变迁

    1.城乡家庭收入的变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贵州城乡家庭收入结构已发生巨大变动,主要表现在城乡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呈现出日趋扩大的趋势。

    具体来看,1978年贵州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61.00元和109.30元,到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到24580.0元和7387.00元;两者分别增长93.18倍和66.58倍,年均递增13.07%和12.06%。这表明,经过30余年的发展,从整体上看,虽然贵州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均保持快速增长,但两者增速不一,进而造成彼此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比由1978年的2.39∶1扩大到2015年的3.33∶1(见表1)。

    经过30多年的发展,贵州城乡居民的家庭总收入也获得了较大改善,呈现出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态势。问卷调查统计表明,贵州城乡家庭的全年总收入主要集中在1万~5万元,其区间比例高达74.8%,几乎占到总数的3/4;处于较高收入水平(5万~10万元)的家庭约占近1成,而处于较低收入水平(0.5万~1万元)的家庭占11.7%,两者之间的比例较为接近;此外,最低收入家庭和最高收入家庭的比例分别为3.0%和1.2%,在整个被调查家庭户中的比重均较小(见表2)。可以看出,贵州城乡家庭全年总收入结构形态是一种“两头小中间大”的“类橄榄形”结构。这表明,与改革初期相比,当前贵州城乡家庭收入结构得到了较大改善,实现了从“金字塔形”向“类橄榄形”的转型,整体上逐步趋于合理化。

    表1 贵州城乡家庭人均收入的变化(1978~2015年)

    表2 贵州城乡家庭全年总收入情况

    续表

    进一步看,若把不同家庭总收入水平的比例进行连线,可以看出其呈类梯形的分布形态(见图1)。

    图1 贵州城乡家庭全年总收入分布结构形态

    进一步看,同年贵州城乡家庭从业人员的年人均纯收入为13262元(均值),其中最大值为24万元,最小值为200元。具体来看,问卷统计显示,贵州城乡家庭从业人员全年纯收入为“15000元及以下”的比例超过七成(72.8%),“15100~30000元”的仅占22.2%,另有5.0%的家庭从业人员全年收入为“30100元及以上”(见表3)。

    表3 贵州城乡家庭从业人员全年纯收入状况

    2.家庭收入的分化

    改革开放以来,贵州城乡家庭的收入都获得较快增长,其中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4倍,年均递增13%;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68倍,年均递增12%。正是由于城乡家庭收入的非同步性增长,导致城镇与农村家庭收入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体现在城乡家庭收入之间,也体现在城镇家庭和农村家庭内部。

    诚然,尽管造成这种差距扩大的原因有多种,但分配不公平,尤其是初次分配不公平是最为重要的因素。换句话说,正是收入分配的不公,不仅造成城乡家庭占有经济资源的机会不同,而且占有经济资源的多少也不同。不仅如此,即便是城镇家庭之间、农村家庭之间,也因收入分配的不协调而造成家庭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据统计,在按照收入法计算的地方GDP的构成中,劳动者报酬比重已经从1996年的53.4%下降到目前的39.7%,而同期企业营业盈余比重则从21.2%上升到31.3%。

    具体来看,经过改革后的快速发展,到2001年贵州家庭月人均收入结构形态已发展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