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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城区的探索与思考

    作者:余似锦 戢太雷 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摘要: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深圳市龙岗区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作为全区重点工作,坚持整体布局、重点突破,在和谐劳动关系城区工作上先行先试,先后被列为全国首批企业社工试点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示范区等,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实现劳资双方共同应对复杂多变经济形势的客观需要。劳资纠纷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产生具有客观性。近年来,龙岗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城区为主线,以服务和保障为主题,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推动工作创新,营造和谐的劳资氛围,全区劳动关系趋向良好。2014年以来,龙岗区劳资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两个80%,即80%以上的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近80%的劳资纠纷化解在街道、社区和企业。

    一 龙岗区劳动关系状况分析

    (一)劳资双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情况

    一是企业量大。龙岗区是深圳的产业大区,有市场主体32万家,各类工业企业3.68万家。二是低端。工业企业中,规模以上只有2100多家,绝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容易引发劳资纠纷。三是竞争力弱。大部分企业处于产业链下游,科技含量低,议价能力差,市场竞争力小,抗压能力差。

    2.劳动者情况

    一是劳动者总量大。劳动者超过300万人,75%为35岁以下,70%集中在第二产业。二是维权意识强。新生代农民工接收信息多且快,价值取向多元,维权意识愈来愈强,但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三是流动性大。新生代农民工更多地关注工作环境、职业发展,自我期望值大,工作耐受力低,看问题片面自我,易提出法外诉求。

    (二)劳动关系情况

    1.总体情况

    近年来,龙岗区劳资矛盾一直在高位运行,但下降趋势明显,劳动关系平稳可控。2015年,全区共发生劳资纠纷总数17468件,同比下降12.67%,通过调解处理13822件,占全区劳资纠纷79.13%,其中街道调解6554件,占37.52%,社区调解4561件,占26.11%,企业调解2462件,占14.09%,区一级调解245件,占1.40%;通过监察处理174件,占1.00%;通过仲裁裁决3472件,占19.88%。全区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6711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率达46.47%,全区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100%,累计结案率达92.57%。

    2.重大劳资纠纷情况及主要特点

    2015年,龙岗区累计发生重劳案件63件,同比下降5.97%。重大劳资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引发原因多元化趋势明显。员工诉求从单一的支付工资转向支付经济补偿金、提成工资、加快支付进度、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等。以2015年1~10月为例,该时间段发生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中,除36件涉及拖欠工资之外,涉及企业内部管理以及要求提高工资福利待遇7家,涉及企业搬迁7家,涉及公司结业2家,涉及提高加班工资2家,反映用人单位未签合同以及克扣工资1家,涉及劳务派遣纠纷1家。其中不乏企业投资者转移资金投向,将流动资金用于民间借贷(高利贷),或转投房地产项目,造成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的情况。二是企业欠薪较为突出。从劳资隐患排查情况来看,企业欠薪类劳资纠纷隐患约占全部隐患的70%以上,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或资金周转不灵,因承受不起各种压力而倒闭。三是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特征明显。因企业转型、股权变化、内部管理调整,员工要求增加福利待遇、支付缺乏法律依据的经济补偿金等非侵权类纠纷则越来越多。这类纠纷中劳资双方的利益根本对立,相互博弈,难以调和。

    (三)主要问题

    1.企业经营者刻意规避法律,将矛盾转嫁政府

    一是企业经营者参考中院的判例,在市内、区内搬迁,给员工工作、生活和子女教育造成不便,企图迫使员工主动离职,从而达到分化员工、预先规避负担员工年限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二是企业经营者采取提前将财产转移的方式,制造企业亏空的假象,然后不逃不匿,推说无力支付工资,甚至主动将员工引导到政府,要求政府协助解决工资问题,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自己当“甩手掌柜”。

    2.劳动者信“访”不信“法”,寻求通过向基层行政部门和企业施压,获取利益最大化

    2015年,全区累计发生重劳案件63件,其中涉及集体上访51件,占比高达80.95%。劳动者普遍存在信“访”不信“法”的心态,寻求通过向基层行政部门和企业施压,获取利益最大化,导致重大劳资纠纷的发生。劳动者抓住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求,不履行劳资纠纷处理程序,不尊重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一律要求急办、快办、立办,试图通过越级上访、压力传导的方式,迫使基层行政部门做出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其中不乏“涉诉涉法”等非信访受理案件或要求政府为企业违法行为“埋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