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
随着外大陆架划界工作的广泛开展[1]以及深海开采技术的进步,外大陆架资源的开发日益成为现实。作为负责管理《海洋法公约》第82条规定的应缴费用和实物的国际主管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正在考虑采取具体步骤,以执行《海洋法公约》第82条之规定。因此,研究《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执行问题,对于拥有广泛的外大陆架,并作为管理局理事会成员的中国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海洋法公约》第82条执行问题的产生
虽然《海洋法公约》第82条现在暂时还是“休眠条款”(Dormant Article),但是随着外大陆架开发活动的进行以及相关国家立法实践的增多,《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执行问题将日益突出。
(一)外大陆架资源的开发前景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沿海国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可以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达到350海里。因此,有可能被各沿海国主张的外大陆架面积将超过1500万平方千米。[2]而外大陆架上的资源也十分丰富,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气水化合物、锰结核、钛、铁、镍、铜、钴、金、钻石、含油沙层以及砂砾层等。根据国际能源机构发布的《2011年世界能源展望》报告,在世界范围内所有的能源资源中,石油和天然气是两种最重要的能源资源,分别约占整个能源需求的33%和21%;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到2035年世界石油需求将达到每天10700万桶,年均增长率为0.8%。[3]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将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快对外大陆架上的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同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深海的石油勘探开发技术也在不断地进步。目前众多外大陆架上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已达到3000~5000英尺水深。[4]而巴西石油公司在深海石油勘探开发方面更是走在世界前列。目前该公司正在开发的距美国新奥尔良250海里墨西哥湾上的喀斯喀特和奇努克(the Cascade and Chinook)油气田水深达8200~8900英尺。[5]可见,未来20年石油的勘探开发活动会更多地向深海大陆架范围迈进。
(二)相关国家的实践
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考虑《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执行问题,并见诸国内有关立法中。美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美国虽然还没有批准《海洋法公约》,但是从2001年开始美国国内的矿产管理机构就要求,一旦美国批准《海洋法公约》,不论是之前签订的矿区租约还是之后的租约,承租人缴付的费用都应适用《海洋法公约》第82条之规定。例如,2008年8月20日美国《墨西哥湾西部规划区石油天然气租约拍卖最后公告》明确规定:“在美国专属经济区之外由美国政府出租的任一矿区或某一矿区之一部分,不论是在美国政府批准公约之前或之后,矿区使用费的缴付都应按照公约第82之规定;公约规定在某一矿址进行第一个五年生产以后,沿海国对该矿址的全部生产应每年缴付费用,而这一费用应由美国政府而不是由承租人来缴付。”[6]此外,加拿大[7]、英国、挪威、尼日利亚等国也有相关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局在其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公约第82条将在2015年正式付诸实施。”[8]因此,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2条之规定,无论是沿海国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者是管理局所应发挥的作用,也都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2009年管理局联合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能源、环境和发展项目部召集有关专家,专门讨论了《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执行问题。
二 《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主要内容
《海洋法公约》第82条“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包括以下四项规定,①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②在某一矿址进行第一个五年生产以后,对该矿址的全部生产应每年缴付费用和实物。第六年缴付费用或实物的比率应为矿址产值或产量的1%。此后该比率每年增加1%,至第12年为止,其后比率应保持为7%。产品不包括供开发用途的资源。③某一发展中国家如果是其大陆架上所生产的某种矿物资源的纯输入者,对该种矿物资源免缴这种费用或实物。④费用或实物应通过管理局缴纳。管理局应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
从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