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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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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天的蒲公英:新上海人第二代与法牵手——浦东新区开展外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创新实践
    ——浦东新区开展外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创新实践

    作者:曹洁 包蕾 严剑漪 李鹏飞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摘要:作为上海市流动人口的主要集聚地,近年来,浦东新区外来青少年的社会法制管理教育的问题愈加突出,其中,外来青少年融入城市的渴望与城市认同感的缺失存在冲突、家庭教育受困于经济条件和抚养环境、犯罪亚文化造成的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约束干预体系不足是主要原因。对此,在区妇联的支持下,浦东法院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启动了“春天的蒲公英——新上海人第二代与法牵手”项目,宣教活动全院参与、方案有机架构、内容全面立体、形式丰富生动,以法官讲师队伍和学校为主体、法院公众开放日和节日为契机、学生模拟法庭和互动为抓手,融合了“大手牵小手、小手牵小手”的教育理念,实现了法院的工作领域拓展、审判职能延伸、社会资源整合、教育对象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项目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春天的蒲公英”外来青少年法制教育项目的发展做了展望:设立法制校长,细化授课层次;创建网上课堂,建设社区基地;完善志愿机制,联合公益团体;深化项目调研,提升样本功能,继续做大做强。

    作为上海市流动人口的主要集聚地,近年来,浦东新区外来务工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家庭化、定居化、长期化趋势日益明显。随之,外来青少年的教育安置、权益保障、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等社会法制问题愈加突出。外来青少年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未来城市文明的建设者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受益者,对于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融合、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制教育机制,充分发挥法制教育的规制、保护、评价、激励、信念等功能,[1]呵护外来青少年健康成长,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免受伤害,并预防犯罪,成为浦东新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 外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制约因素

    外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影响制约因素复杂多样,沿着内外因结合的逻辑路径,从受众个体、家庭教育、生活环境、社会干预四个层次分析,在法制教育的制约因素方面,外来青少年表现出明显的冲突性、特质性、群体性和社会性。

    1.融入城市的渴望与城市认同感的缺失存在冲突

    在对外来青少年犯罪率等社会管理问题的探讨中,有学者指出,“社会参照群体的转换与社会化机制的缺损”才是外来务工人员第二代犯罪率高于第一代的根本原因。[2]从客观经历看,相对于第一代流动人口,外来青少年出生或者生长在城市,很少甚至没有务农经历,没有体验过艰苦的农村生活,对于故乡的概念日渐模糊;在主体意识上,较之第一代以赚钱为主要目的,他们有更强烈的融入城市的渴望,也更习惯将城市居民作为自身参照样本。但是,在思想定型和价值观成型的成长期,现实生活中的诸如户籍限制、面向本地居民的政策、贫富差距、同工不同酬、城市居民有意无意地排他意识及言行、歧视等不公平待遇,不断弱化着他们对城市的情感认同和归属自觉,挑战着他们控制行为的自律性和责任意识。

    2.家庭教育受困于经济条件和抚养环境

    家庭是孩子社会化的第一个场所。[3]家庭的教育和影响,是青少年培养良好行为规范和思想品质,形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健康人格的最主要因素。而外来青少年的家庭有些较明显的特性:一方面,外来青少年的家庭教育受困于现实条件。外来青少年的父母大多文化程度偏低,忙于生计且工作不稳定,受制于自身因素和经济压力,对于后代的情感教育、成长教育和良好习惯的养成,往往缺乏规划性、系统性和科学性,或者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抚养纠纷偏多。2011年1~9月,浦东法院共受理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地户籍的子女抚养关系纠纷37件,其中同居情况下抚养关系纠纷14件。相较于父母双方均为本地户籍的情况,抚养关系纠纷多15件,超过68.2%;同居型抚养关系纠纷多6件,超过75%。同居生子及生活压力大,在居无定所的条件下,家庭关系更容易不稳定,也通常无法提供坚实的亲情纽带和持续的家庭关怀。而父母双方一旦进入诉讼,则直接地破坏着子女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3.犯罪亚文化造成法律意识淡薄

    外来青少年与父母、亲戚、老乡主要生活在郊区等房租较便宜区域。这些区域,与城市同龄孩子存在空间和情感上的隔离,且流动性大、社情复杂,形成完全不同于社会现行价值体系却又共同而稳定的价值体系,即所谓之“亚文化”。[4]这一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往往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反社会观念盛行。[5]在边缘化的生活状态下,外来青少年更趋向于寻找具有相同情感体验的个体,获取心理和情感支持,抱团、集聚心里加剧,很容易受伙伴恶习感染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利用地缘、亲缘纽带,拉帮结伙组成团伙实施犯罪的现象普遍,呈现明显的地域特征和群体特征。以2011年1~9月浦东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为例,249名外来青少年被告人中,安徽籍105人,占42.2%;166件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有67件,占40.4%,且多数为盗窃、聚众斗殴、抢劫等预谋型共同犯罪,少数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临时起意型共同犯罪。

    4.社会约束干预体系不完善

    社会环境中,一是乡土道德约束不复存在。在家乡时,行为人犯罪要以其本人及亲属受到公众指责为代价、以好名誉的丧失为代价、以名誉污点的扩大为代价……而在外期间,在陌生环境中,上述约束性因素几乎不存在。[6]二是学校教育环境尚不完善。虽然,近年来外来青少年的教育投资、教育设施建设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