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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科技团体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研究

    作者:徐月华 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摘要:

    本研究分析了科技团体在承接政府职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针对科技团体智力资源优势等特征,分别从政府、科技团体两方面给出了广州市科技团体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方面的对策建议。

    Abstract:

    Recent years,the establishment of Guangzhou professional scientific organization shows great enthusiasm. However,there is big gap overall. Massive constraints including government,communities and social factors exist. Thus,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roup undertaking government functions transfer is a complicated systematic project referring to power and benefits distribution which calls for the joint efforts made by government,market and society.

    一 广州市科技团体承接政府职能的情况

    近年来,广州市专业科技团体成立热情高涨,涵盖了理、工、农、医等多个学科专业领域,会员、团体会员人数不断增加,如机械学会有上千人的大型社团,仪器仪表学会有几百人的中型社团。

    以前大部分社团是挂靠在政府部门(或下属部门),由政府官员、学者官员牵头的官办(半官办)型科技团体,学会的经费来源于财政划拨,学会有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场地,科技团体容易因吃“皇粮”而办“官事”,官办型科技团体和半官半民型科技团体性质,更多地承担政府相关事务的委托,承担“第二政府”的职能。

    现在,随着社团制度改革,社团挂靠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单位,基本依赖挂靠单位的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筹集经费,具有鲜明的民办特征,与官办型科技团体和半官半民型科技团体相比,发起者和召集者一般为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权威性人士,他们自筹经费(不一定有固定场所)为会员服务、为经济社会服务,为促进学术交流服务的意愿更强,但多数情况在承担部分政府职能转移时,却找不到相应配套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目前,广州市科技团体已承接的政府职能主要有医疗事故鉴定、职称评审与认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写、成果评审和科技奖励、科技评价(技术鉴定和论证)、继续教育与培训,也包括项目成果评判和评价、立项可行性评估、发展规划咨询建议、职业师资格认证和注册、科技咨询等。其中只有极个别学会承接了少量的职称认定、技术鉴定、人才评价、科技奖励、决策咨询和继续教育等社会化职能。大多数学会功能欠佳,很少承接政府职能,在组织建设、服务水平等方面还不能真正扛起政府职能转移的重担,与广州市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二 科技团体在承接政府职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现阶段,科技团体在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时,涉及政府权力下放、社团自身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制约,还需要克服诸多问题。

    (一)政府方面

    1.部分政府职能没有转移

    政府职能转移,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重大举措,但是许多行政部门由于利益关系,态度仍停留在观望、疑虑甚至抵制阶段,仍难以割舍既得的资源分配权力,不想放弃已有的职能,在行动上没有将政府职能转移提到议程。

    也有部分政府职能仍存在转而不移的“体内循环”现象。将人事、资金乃至权力等实惠性事务转移到新成立的与政府部门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关系户”“二政府”中,“肥水不流外人田”,人事、资金等权力的分配仍集中控制在利益部门的手中。

    处于这种宏观环境下的科技部门难以“割舍”本应转移的职能,造成科技团体在承接政府职能方面存在阻碍。

    2.科技团体的培育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国家和省都充分强调培育和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也提出了一些明确要求,但尚未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对科技团体等社会组织的发展没有给予细化的、可操作性的政策引导。未能将科技团体的发展纳入培育范畴,没有针对科技团体等社会组织制定专门的培育机制。

    对科技团体的扶持政策短缺,科技团体等社会组织获得政府财政资助很少,导致社会团体的数量和规模都不太大,科技团体数量更少,科技团体发展存在困难。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这里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政府职能转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职能部门的资源分配没有明确实施依据,团体在承接政府职能方面常常感到无从下手。另一方面是科技团体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任何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都需要法律赋予和保障,科技团体也不例外。目前,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定就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一法规层次相对较低,解决不了现行科技团体中存在的一些复杂问题,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科技团体的需求。

    4.对科技团体的监督不力

    由于科技团体受挂靠单位的管理,还有一些挂靠单位把科技团体当成办事机构,科技团体的官方化性质比较浓,科技团体的办事机构归属模糊,使得科技团体的办事机构与其理事会、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办事机构的归属权、指挥权、人事管理权、业务指导权、财务管理权、监督权等分离和分散现象十分严重,进而形成理事会管事不管人、挂靠单位管人不管事、业务主管部门管事不入行的现象。

    目前,政府对科技团体等社会组织的监督很不到位,存在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