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
In recent years,Guangzhou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gained outstanding performances and created a good international and legalization business environment. However,some innovative bodies also faced some problems on patent rights protection which induced economic and reputation damage and innovative enthusiasm frustrated.
近年来,随着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广州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知识产权法院挂牌运行,专利行政执法绩效突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广州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专利维权意识也明显提高,有效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但也有一些创新主体在专利维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导致经济效益和声誉受损,创新积极性受挫。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创新主体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广州创新主体专利维权常见问题
(一)对专利制度理解和掌握不够
专利保护一般分为三个相互联系、融合促进的阶段,申请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第一步,对专利实施科学管理是第二步,专利被侵权后采取维权措施是第三步。但许多企业还仅仅停留在第一步,即知道通过申请专利可以保护创新成果。但在专利分析、专利预警、实施专利战略等专利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欠缺,不掌握专利保护的策略,导致无效研发、侵权纠纷等事件时有发生。
(二)主动维权意识不强
一般专利违法有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两种情形。对于假冒专利,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查处;而对专利侵权,《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维权从法理上属于民事维权,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一般个案,法院、行政机关均不主动提起立案。这一点与商标侵权(一般是假冒商标)可主动查处有着明显区别。因此,专利侵权需要创新主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有些创新主体认为作为招商引资的软环境,专利保护应是政府主动提供的,因而没有及时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或寻求司法救济,导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性侵权等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对企业经济效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策略不当导致维权效果不佳
专利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些侵权产品只批发不零售,有些仅供出口不内销,有些只卖熟客,再加上许多侵权生产厂家不挂牌,甚至营业执照都未办理,或者是出货时走地下渠道不开具正规发票,有的还经常变更法律主体资格,这些情况都给维权增加了难度。因此,运用正确的维权策略非常重要。专利维权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并选择恰当时机进行,同时要重点调查生产源头。有的创新主体遇到专利侵权时,只调查流通领域,没有涉及生产厂家,斩草不除根导致累诉;有的没有掌握足够证据就提起诉讼;有的不分析市场变化情况,不分主次,只要侵权就投诉;有的非要争个输赢,不会利用调解达成合作共赢,结果维权的时间成本、市场成本、经费成本高企,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权效益。
(四)专利质量不高导致维权困难
现有专利申请体制下,个别创新主体申请专利的质量不高,发明专利比较少,大部分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两类专利由于没有经过实审,法律状态不稳定,被无效的概率比较大。即便是发明专利,如果技术含量不高,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写好,也存在被无效的风险。因此,许多企业不敢轻易采取维权行动。
(五)专利与标准结合意识不强导致无法维权
有些创新主体主导和参与制定了多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将自己的技术编制在标准中,导致了技术过早公开。这些技术由于没有申请专利,被行业内其他企业无偿使用,收不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使得企业创新积极性受挫。
(六)维权途径比较单一导致成功率不高
大多数创新主体在运用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程序进行维权时,很少结合律师警告信、海关备案、仲裁、行业协会调解等多种法律途径,没有制订立体维权方案,造成维权成功率比较低,维权效果大打折扣。
(七)海外防范意识薄弱
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专利保护对于打开国际市场的重要作用,在进入国际市场前既不调查产品是否侵犯了目标国权利人的专利,也不考虑在目标国提前申请专利对产品加以保护,毫不设防地进入国际市场前端,一旦遭遇他人发起专利进攻,就会猝不及防。同时,出口产品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不但开拓市场受阻,还可能成为被告。
二 对创新主体专利维权的对策建议
(一)塑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文化
创新主体应多参加国家、省、市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