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
文化产业新兴业态正在引领我国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并逐步成为文化产业的主体。但相对新业态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国内外对其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文化产业新业态的认识还不深入,有必要对其做学理层面的探讨,分析文化产业新业态的提出背景、界定文化产业新业态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发现推动新业态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因、描述新业态具体的表现形式和特征,并尝试把握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 “文化产业新业态”的提出与界定
1.“文化产业新业态”的提出
文化产业因其作为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工具和自身的高成长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进入新世纪,受到互联网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渗透和改造,文化产业活力倍增,衍生出许多新兴的文化产业业态。发达国家凭借文化产业起步早、资本实力雄厚和新技术优势,率先实现文化产业的业态革新,进一步提高了这些国家的竞争优势,对后发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经济形成巨大的压力。[1]
我国的文化产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凭借互联网、高新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全球流通背景,传统文化产业在内容生产、经营形态、传播效率、增长方式等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使得新兴业态日渐成为文化产业中最活跃、最具成长性的重要力量。为应对全球文化挑战,提升国家软实力,自2005年以来文化产业新业态日渐引起国内专家学者和国家决策层的关注和重视。
在学者研究层面,2005年起,利向昱、常伟、祁述裕、韩骏伟、赵志立等陆续关注到新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传统文化产业带来的巨大冲击和改变,已经使得传统文化产业的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经营形态发生了质的变化,纷纷撰文要求重视文化产业的业态革新,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文化创造、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律和市场机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新兴业态,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综合竞争力。[2]
在国家决策层面,2006年9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2009年7月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都以相当多的篇幅,提出要“大力发展运用高科技文化生产方式”,加强文化产业的“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采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升级”、“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培育新的文化业态。2012年月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至此,发展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已成为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主要战略。
2.“文化产业新业态”的界定
“业态”一词源于日本,20世纪60年代,由日本的安士敏在进行零售业产业研究中率先使用[3],指产业的具体经营形态,因此文化产业的业态简而言之就是指文化产业的经营形态。文化产业新业态则是相对文化产业传统业态而言的,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概念。从目前笔者所掌握的有限参考文献看,国内虽早在2005年前后,就有类似“文化新兴业态”、“新型文化产业”、“文化产业新兴业态”等提法,但大多是泛泛而谈。2008年后,随着文化产业新业态实践的深入,一些学者开始尝试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入的推敲和界定,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
2008年4月,范玉刚在《业态创新的文化竞争力》中首先对“文化产业新业态”做了描述,他认为:“文化产业新业态主要依托科技创新,特别是当前数字化技术适用和普及,创造了很多有别于传统文化产业、切合时代特征的颇具竞争力的网络文化产品。”[4]他把文化产业新业态局限为网络文化产品,反映出早期学者对文化产业新业态的认知还是很模糊的。
2008年5月,“2008文化财富沙龙”在南京举行,这是国内学者对文化产业新业态相关问题比较集中的一次讨论。会上,清华大学教授熊澄宇、上海交通大学教授胡惠林、中南大学教授柏定国、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魏鹏举等都对文化产业新业态做了不同程度的描述。[5]但从讨论内容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学者虽然已经注意到由于高新技术的介入,文化产业新兴态在新的商业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别于传统文化产业,但重点仍然在强调内容对于新业态的重要性,以及新旧业态之间的联系与承继关系,对新业态的内涵界定涉及不深。
2008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