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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广州市推进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指引研究

    作者:郭艳华 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摘要:

    通过对广州市部分村庄进行调研,提出广州市推进农民公寓式住宅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从组织领导、农民公寓式住宅认定条件及审批程序、规划指导、用地管理、建设主体、资金筹集、预算控制等方面提出管理方式;提出村集体资助建设、与产业园区合作开发建设、与城市保障房捆绑建设等建设方式,还提出了监督管理方式。

    广州市推进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为加快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进一步解决部分村民住房需求问题,以及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贡献了新经验。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府〔2012〕35号)等有关法律、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本文结合广州市实际,就加快推进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引。

    一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为指导,以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效解决农村新增分户住房需求问题、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为根本目的,按照“政策引导、试点先行、镇(街)统筹、村(居)实施、村民自愿、稳步推进”的思路,逐步推进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积极引导村民由单家独户和分散居住转向多层公寓居住,加快转变村民的居住方式,改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化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在番禺、白云区各选择1个工作扎实、意愿强烈、条件成熟的行政村开展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试点,待试点取得初步经验后,在全市更大范围内推广,使广州市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扎实稳步推进。

    ——镇街统筹、村居实施。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要充分调动和发挥镇街及村(居)的积极性,采取镇(街)统筹协调、村(居)具体实施的推进模式,镇(街)要对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加强科学指导,对村(居)制定的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把关,规范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行为。

    ——建新拆旧、节约土地。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要充分挖掘村(居)的土地潜力,利用“空心村”、旧厂房、旧学校等闲置建设用地,农民公寓式住宅建成后对原有宅基地要由村统一收回规划成产业用地,使建设用地只减不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分配公正,强化监督。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事关村民切身利益,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资格确认、分配标准、分配模式等要公开、公正、公平,强化职能部门对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监督职能,确保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依法依规。

    ——部门配合,协力推进。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对农民公寓式住宅先行试点,在土地审批、财政税费、资金筹措等方面要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使试点村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尽快见成效。

    二 管理方式

    (一)组织领导

    区、镇要成立村庄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助村做好项目认定、选址落实、土地报批、建设方案审查、预算和决算审计、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公寓管理等工作。

    (二)农民公寓式住宅认定条件及审批程序

    1.农民公寓式住宅界定

    农民公寓式住宅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建设的,供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镇其他符合条件的村民居住的公寓式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2.农民公寓式住宅入住对象

    农民公寓式住宅入住对象优先考虑以下条件。

    (1)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政策的。

    (2)现状为“一户一宅”,户均宅基地基底面积小于40平方米,因子女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等,经镇(街)国土、户籍部门联合审查,确认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3)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安置到本区域的本镇(街道)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

    (4)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5)经镇(街)政府批准的其他入住对象。

    3.认定条件

    (1)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所在村(居)已编制完成村庄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已获得区政府批准。

    (3)已制定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方案(包括资金筹措、房屋分配、建设计划及旧村改造计划等内容)。

    (4)拟建设地块产权清晰,2/3以上村民同意,村班子成员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