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
CEPA实施已经10多年,促进了中国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但是,两地服务贸易仍然存在障碍。这需要对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评估。对此本文运用了Hoekman频度指数法,对CEPA实施前后中国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进行测度。结果表明CEPA实施后,内地对香港的服务贸易开放无论在承诺广度还是承诺深度上均有一定的提高;但是服务业开放进程较为缓慢,历次协议的承诺覆盖率均不高,对金融、通信等敏感产业的开放依然较为保守。总体上,两地离服务贸易完全自由化仍有一段较大的距离。
CEPA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10 years,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ervice trade between Mainland and Hong Kong. However,big obstacle still remains. It needs an evaluation of service trade liberalization. Based on Hoekman Index,this paper measures the service trade liberalization between Hong Kong and the Mainland before an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EPA.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service trade liberalization between Hong Kong and the Mainland has improved to some extent both in breadth and in depth. But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CEPA is relatively slow,and the promises coverage is not high in previous agreement. The opening on finance,communication and other sensitive sectors are still relatively conservative. Overall,as of the signing of CEPA 10,the service trade liberalization between Hong Kong and the Mainland is still low.
一 问题与研究现状
中央政府与香港自从2003年正式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亦称为CEPA)之后,每年签署一个补充协议,至2013年底,已经有10个补充协议。双方对所有服务贸易领域公布了403项开放措施,涵盖了会计、法律、金融、旅游、运输等服务行业。CEPA协议实施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内地与港澳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
早在2012年9月,粤港双方签署《推动率先基本实现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行动计划》,其规划纲要随后实施。该行动计划提出广东省在2014年率先基本实现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总体目标。按照预期,2014年12月,《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简称“粤港澳自由化协议”)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粤港澳自由化协议宣称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结合的开放方式。广东服务业率先开放的部门达到153个,涉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160个部门总数的95.6%。这只是粗略计算的开放广度,其实开放深度仍然不足,而且这只是广东“率先”开放的程度。对于除广东以外的内地来说,仍然执行CEPA及其10个补充协议,还是存在“大门已开、小门未开”“玻璃门、弹簧门”的现象。
那么,两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到底如何?两地政府还须采取哪些举措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开发模式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此,有不少学者对CEPA及其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探讨。左连村(2006)对CEPA及其协议进行了评价,认为CEPA以超出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自由化标准水平的开放和优惠措施,在降低和消除两地贸易、投资等制度性障碍,加速双方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等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的研究CEPA协议实施状况(陈恩,2006;龚唯平,2007;关红玲,2010),有的探讨进一步便利化发展方向(骆念蓓,2006;余佩琨,2007;周金城,2012)等,有的研究CEPA协议促进内地与港澳两地服务贸易发展的效应(华晓红、杨立强,2008;张宏燕、毛艳华,2009)。这些研究多是定性分析,并未对两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做一个量化评估。
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评估,Hoekman(1995)首先运用频度指数法对服务贸易壁垒进行量化评价,此方法值得借鉴。目前,国内学者较少运用服务贸易壁垒量化法。盛斌(2002)首次运用Hoekman法分析了中国加入WTO后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黄建忠和袁珊(2011)通过改进后的Hoekman方法对ECFA进行了量化评估。但对于CEPA协议实施后中国内地对香港的服务贸易开放度,仍未有学者采用Hoekman方法进行研究。本文将运用Hoekman方法对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做出量化的分析。
二 服务贸易自由化评估方法
(一)服务业开放承诺表的说明
中国香港是对外开放度最高的经济体之一,CEPA协议中所有承诺都是针对中国内地对香港服务业开放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探讨内地对香港的服务业开放度。本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之附件9,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简称“WTO附件9”,或者“附件9”)和历年签订的CEPA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及《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进行分析。
WTO附件9的部门分类以《联合国主要产品临时分类》(CPC)为基础,包括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大类共160种具体的服务活动。为了方便计算,本文对这160种具体服务活动进行了调整,主要是删去了其中没有CPC对应分类号的服务活动,最后调整为153个具体服务活动。
CEPA协议作为WTO框架内的自由贸易安排,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里有关服务业的分类与附件9并无差异,均是以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为依据,部门的内容均参考CPC分类体系。同时,CEPA采用了与GATS类似的肯定列表方式设定承诺减让表,因此,可以通过Hoekman频度分析法对这两个服务贸易协定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内地与香港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
(二)Hoekman频度指数法
本文采用Hoekman频度分析法对中国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进行测度。Hoekman(1995)根据GATS的承诺表,构建了部门覆盖指数、平均覆盖指数以及无限制覆盖指数三个频率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