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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金融在国内外的实践及主要模式分析

    作者:张彬斌 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摘要:

    本文选择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典型,总结其“三农”金融成功运行的经验。同时就国内“三农”金融的供给主体和服务模式进行梳理,认为国内“三农”领域的融资难主要体现为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低收入农户融资难,进而对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三农”金融服务展开分析,归纳其特征与不足,并概要性地对“三农”金融的普惠式发展提出建议。

    一 “三农”金融在发达国家的实践

    以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金融体系较为成熟,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特征明显,农村居民收入较高,征信体系较为完善。在这样的环境下,一般性质的商业金融能够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较为规范化、流程化的金融服务,这些商业化的服务亦能够满足农村的基本需求。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政府政策也为农村金融提供了补充性支持。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多元复合型、完备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其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美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以商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和个人信贷为基础,以发达的农业合作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为辅助,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相互间密切配合的立体化网络。

    首先,美国的农村商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两类。在美国,农贷业务占据了商业银行业务相当大的比重,完全不经营农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几乎没有,特别是处于小城镇、贴近乡村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都能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有的银行涉农业务占全部业务的一半以上。商业银行在乡村地区具有较多的分支机构,贴近农民,农民和银行之间容易增进相互间的了解,银行容易掌握贷款者的信贷条件,从而便于风险控制;而作为资金需求方而言,美国的特色是农场主的规模化经营,农场主的固定资产容易达到商业银行的一般信贷条件。

    其次,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是在政府领导和资金扶持下,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三大系统组成,统一由联邦政府委托农业信贷管理局领导。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共同解决农民多样性的信贷需求难题。例如,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只办理长期不动产贷款,主要服务对象是农场主,贷款期限通常为5~40年;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则旨在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难的问题,一般以提供一年期以下的贷款常见;而合作社银行系统则专门为农业合作社提供服务,能够提供不同期限和用途的贷款。

    最后,美国具有一个分工合理、相互协调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它包括由国会扶持的小企业管理局和由政府(农业部门)扶持的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这些由联邦政府根据《农业信贷法》而主导建立起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直接贷款。此外,农业保险对于美国的农业金融活动而言,也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它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对于涉农领域的业务,政府给予经营管理费和保费补贴等支持。

    美国涉农金融体系的发展主要有以下鲜明特色。

    (1)政府给予农村金融市场强有力的支持

    尽管美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很高,但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难料、投资回报期长等固有缺陷会制约其金融供给,由此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需要政府的支持。尤其在农村信贷发展初期,政府给予了大量的拨款,据统计,联邦土地银行初始股金的80%来自政府财政拨款。

    (2)金融供给主体多元化,分工合理、形成互补

    商业银行、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政策性机构等均具有各自系统针对农业领域的主打服务领域,相互补充,形成完备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保证了全国“三农”金融的顺畅运行。

    (3)具有健全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美国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农村金融领域也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农业信用法案》等都是专门针对农业的金融法律体系,并且其他的经济法律规范也有涉及对农业领域的相应规定,使得农村金融活动的运行有法可依。

    (二)法国

    农业在法国经济构成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农业生产水平处于西欧前列。这与法国农村、农业金融体系的发展健全以及高效率的运作分不开。在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信贷互助银行、土地信贷银行、平民银行、农业保险机构等构成了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这些除保险公司外的涉农金融机构尽管从名称上看,均叫作银行,但它们相互之间却往往有着较大的区别。例如,有的是属于在政府的支持下逐级建设发展起来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的具有政策性银行和行政机构的性质,而有的是属于互助性质的基层金融信贷组织,还有的是半官方性质的商业银行。他们之间最大的共同点就是,政府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