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
本文调查了目前新能源汽车保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现有汽车保险险种不能满足新能源汽车特殊需求,相关险种对于新车购置价这一指标的约定较为混乱,保费金额偏高,安全风险系数较难确定,保险公司因大数法则较难推出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产品,投保及理赔均有障碍;低速电动车则存在入保难、投保率低、易产生理赔纠纷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业务发展的相关建议:开发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产品,拟定新能源汽车保险示范条款,建立科学合理的新能源汽车保费厘定系统,构建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出台新能源汽车保险业务优惠政策,研究基于产品实际价值和风险特征评估的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专属保险方案等。
关键词: | 新能源 汽车 |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水平逐步提升,同时得益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在购置和使用环节的支持政策,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进入了快速增长期,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和保有量迅速增长。由于新能源汽车产品结构、性能、成本同传统汽车存在一定差异,新能源汽车的投保需求、保险费用、费率厘定涉及因素等同传统汽车也存在差异。但目前新能源汽车保险的条款与费率设计同传统汽车保险并无差异,无法满足新能源汽车消费者需求,亟须研究破解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中的保险难题,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一 我国汽车保险制度现状
(一)汽车保险主要险种及分类
我国汽车保险涉及的险种较多,如按实施方式划分,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车主必须购买交强险才能够上路行驶、上牌和年检等;其他险种由车主自愿选择投保,是对交强险的补充。按保险性质划分,交强险既可分担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又能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有别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因此汽车行业内通常将汽车保险分为两大类: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此外,如按能否单独投保划分,可分为主险(基本险)和附加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是汽车保险中的三大主险,此外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也属于主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附加保险不能单独投保,需依附一个或多个主险,其保费相对低廉,且保障内容相对丰富。根据保险的标的划分,汽车保险均属于财产保险,又可细分为责任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两类: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均属于责任保险,以投保人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其保费厘定与汽车的实际价值无关,由使用性质、车型、座位数及责任限额等因素决定;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承保对象,保费厘定多与汽车实际价值挂钩,实际价值越高,则保费越高,而实际价值又同购置价格直接相关。
(二)汽车保险监管体系
从广义上来分,保险的监管体系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机构组成。
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1998年11月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成立,成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依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监管保险市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是我国保险监管的基础。汽车保险的具体主管部门是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2月,《保险法》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监会对行业监管的有力补充,行业自律与政府主管共同形成保险监管合力。保险协会的常设机构中,财产险工作部负责汽车保险的相关监管工作,在车险方面的职责包括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建立车型数据库、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测算参考纯损失率等。
社会监督机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一定的评级方法对保险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公布,是保险监管有效的辅助工具。目前国内经保监会评估及公告的信用评级机构包括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
(三)汽车保险政策法规体系
我国汽车保险的政策法规体系以《保险法》为核心,由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构成,主要政策法规如表1所示。
针对新能源汽车保险问题,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2016年2月,央行会同七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尽快开发出更符合新能源汽车风险特征的专属保险产品”;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在《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要鼓励开发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
表1 汽车保险政策法规体系
二 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有险种难以满足新能源汽车特殊的保险需求
新能源汽车的运行和技术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