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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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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体育社会组织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作者:裴立新 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体育发展创造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作为从事各种体育运动、健身活动的重要主体和组织平台,体育社会组织为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要求、总基调和总目标。其深刻思想表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的确立,使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强烈现实需求日益突显。体育社会组织是体育事业多元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元,培育发展体育社会组织,有利于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加快转变体育部门职能、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和建设体育强国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体育事业从单一主体的政府管理到多元化公共治理的转变,是体育社会组织管理理念和发展模式面临重大调整和改变的契机。

    一 体育社会组织的基本理论

    分析、探讨体育社会组织的内涵、特点和类型,是体育社会组织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本部分主要围绕体育社会组织的基本理论展开。

    (一)社会组织定义

    1.社会组织

    广义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政府、企业、军队、学校和社会团体等。以人们从事共同活动,按群体的功能界定或分类社会组织,不同的社会组织有其特定的功能作用。组织社会学对社会组织的定义,是指由2人或2人以上组成的具有共同目标,内部成员形成一定的关系结构和共同规范的集体或团体。这一定义明确社会组织属于功能性实体,作为实体,人及人数是社会组织基本的核心的构成要素。实际上,现代社会组织种类多样,类似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样的服务性机构对从业人员的数量并没有特别的要求。社会结构理论把现代社会组织分为政府组织、企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三大类,分别是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相应生产与提供集体公共服务、私人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型的服务。现代政治学认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它们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三大组织支柱和稳定社会的“铁三角”。

    狭义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为特定的社会服务目的或实现共同的愿望自愿组成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其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赞助和服务收费,或者指那些有服务公众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组织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税资格和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的组织。王名等研究者将社会组织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的正式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与志愿公益性,不是政党、宗教和宗族组织。狭义的民间组织特指那些满足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组织性、公益性等排除特性特征的中国的民间组织。[1]

    “社会组织”的称谓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学术界和各国政府文献中常常使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词语。这些不同称谓之间并无根本性的区别,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某一方面的特征,内涵有交叉,但并不完全重合,主要反映了历史、文化、法律和习惯上的差别。虽然称谓不同,但所指内容基本一致,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具有合法免税地位的组织,其本质属性是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称谓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新中国成立之前称之为“民众团体”。1942年我党领导的边区政府为形成广泛的抗日统一战线,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民众团体组织纲要》和《陕甘宁边区民众团体登记办法》中将民间发起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称为“民众团体”。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9月政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把社会组织的主体统称为“社会团体”。自那时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将社会组织统称为“社会团体”,并成为相关法规、规章和行政命令的主要用语。受此影响,长期以来人们用“体育社团”的称谓代替或代表体育社会组织。1986年4月12日全国第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虽经2009年的修订,但在第三章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