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
一 体育社团的界定与类型
在一般意义上,社团(community)就是社会群体,也称之为“社群”“团体”等。人类本身就有社会属性,因而人类社会从来就是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社会群体所构成。德国的社会学家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提出“社团是与国家机构等所代表的强制性机构相区别的社会自主组织”;美国著名研究社群问题的专家麦克·桑德拉认为,所谓的社团就是那些具有共同的自我认知的参与者所组成的,并通过制度形式得以具体体现的某种安排,它的主要特征就是参与者拥有一种共同的认识。以上对社团的认识,明确了社团是一种不同于政府的组织,这为界定体育社团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在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把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商会等名称的组织归为社团的范畴。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对社团做了定义:“社团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这个社团定义中,明确指出公民的自愿性、组织性、共同意愿、非营利性的社团性质。依据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体育社团可以定义为:是公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以开展各类体育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体育社团具有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资格,社团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为了特定的体育社会服务目的或者实现共同的愿望而自愿组成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从学术研究角度看,可将体育社团分为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体育学术学会、其他(体育促进会、体育联谊会等)体育社团等。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可以从三个方面归类,一是按照其法律地位,可将体育社团分为法人体育社团与非法人体育社团;二是按照活动宗旨,可将体育社团分为公益性社团与非公益性体育社团;三是按照管理的需要,可分为大众体育社团、竞技体育社团、行业体育团体、其他类体育社团。此外,还有按图1所表示的分类方法。
图1 体育社团类别划分
二 体育社团发展历史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体育社团发展
晚清时期,各地出现了“自治风潮”,地方精英利用地方自治所赋予的合法地位,获得了较大的活动空间,以一批绅士为中心的社团组织在中国出现,主要以商会为主体。商会社团大量涌现,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由此拉开了序幕。商会为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国家以外“公民社会”的实践尝试,拓展了非官方的独立社会活动领域,使许多新型的民间体育社团开始以合法的形式出现,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地方自治也逐渐兴起,从而扩展了独立的体育社会活动区域。1915~1919年,上海、广东、四川、南京等先后成立12个体育社团,1924年中国第一个全国性体育社团——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正式成立。1915年第二届、1921年第五届以及1927年第八届远东运动会在中国上海举行,民众对体育的认知度进一步提高,体育逐渐在社会中普及,结社现象较为普遍,为了加强对社团的监管,1932年10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修正民众团体组织方案》。这一方案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各种社团成立的程序和遵守的原则,方案的颁布使体育社团的建立和管理有了基本的依据。
20世纪40年代,体育社团在体育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在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经费筹措等方面显示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旧中国组团参加1948年在伦敦举行的第十四届奥运会,就是由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负责筹备经费、选拔运动员、组织训练和参赛。这一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体育活动也开展得如火如荼,涌现出大量的红色体育社团组织,如列宁体育会、延安体育会、赤色体育会、延安新体育学会等。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也颁发了相关的社团管理法规,如1942年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民众团体组织纲要》和《陕甘宁边区民众团体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民众团体建立应遵循的原则,即自愿原则、经费自愿原则、公益原则和登记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民间社团经过近半个世纪的风风雨雨,形成了以行业协会、互助与慈善社团、学术性社团、政治性社团、文艺性社团为主要类型的社团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