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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状、作用与政策建议

    作者:裴立新 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作为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者,在推动体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满足社会多元化体育需求和促进体育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与属性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

    1.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996年之前称为民办事业单位,1996年7月改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近年来,亦有人将其称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2014年4月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做出界定:“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界定更多的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功能作用的定位。《意见》明确规定:“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体育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目前我国唯一法定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其功能就是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提供专业化的体育服务。可从事以下五类业务,即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和其他体育活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接受捐赠、资助,接受政府、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其他合法收入。[1]

    我国目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构成主体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占比超过80%。也有把民办武术学校归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但实际情况是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教育部门,应归属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属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民间性(亦称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实体性、服务性、专业性和志愿性等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基本特征,同时以其独特性的内涵和特征区别于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个门类,除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属性之外,在实体性、服务性和专业性上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

    1.民间性

    民间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事业单位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举办主体、举办资产和活动性质等方面,除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举办主体,举办的资产具有民间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2]即使在其合法资产中含有国有份额,但“非国有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法律认定的非营利组织。2004年8月财政部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2.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含义从下述方面理解。

    (1)以利他和非营利为组织宗旨。宗旨是社会利他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其活动范围及方式的反映,体现利他和非营利最重要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体育服务,而不是为了获得利润。“非企业”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非营利性和公益属性。

    (2)利润不进行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但获利不能分配给组织成员,而应投向继续发展。但在获得报酬上存在特殊性,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机构人员的要求与社会团体不同,社团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而民办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