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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标准契合力 助推山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作者:李志强 出版时间:2016年07月
    摘要:人口老龄化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目前,山西养老服务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养老服务法制保障不足、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缺乏、健康养老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标准助推养老服务契合度低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标准被提升到国家改革战略的层面,也自然凸显出标准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提升标准契合力为抓手助推山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条重要举措。

    人口老龄化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目前,山西养老服务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养老服务法制保障不足、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缺乏、健康养老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标准助推养老服务契合度低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标准被提升到国家改革战略的层面,也自然凸显出标准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提升标准契合力为抓手助推山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条重要举措。

    (一)加快山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要首推养老制度创新,强化规划政策的科学引领

    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养老服务立法予以保障。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业法规体系,既是国家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发展目标,也是养老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2015年,在全国首部养老地方性法规《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中,直接将“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明确为北京市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国内首部由人代会通过的社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更是明确提出“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山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条例》地方性法规,对各级政府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中的责任予以明确,切实把标准作为新型政府管理方式和有效技术手段应用于养老全产业链,将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产业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要求,重点抓好基本养老服务识别、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标准,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为“政府托底”的政策落地、“市场调节机制”的建立提供依据。

    突出规划科学引领,编制老龄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依托城区资源、产业优势,推动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商业养老保险社区、养老地产建设以及区(市、县)级老年服务街区建设。设立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制度。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鼓励兴办老年康复医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

    (二)加快山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要提升标准助力养老的契合度,力求实现“三个转变”

    第一个转变:标准引领,从被动应付向积极应对转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顺应人口形势和经济形势做出的最新战略部署。《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的战略目标。主动调整过度强调保障和照顾的养老模式,需要完善应对老龄化的工作方针,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政策,以标准结构优化再平衡助力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研究编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专项规划,加强标准研究、制定修订和宣传贯彻,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提升标准引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契合度。

    第二个转变:标准支撑,从发展机构向维护居家生活转变。现有的山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度框架是以机构为导向的,在实际推行中尚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服务形式单一、服务质量无法有效评价等,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导致新建养老机构床位空置率高。而居家养老服务则是绝大多数老年人首选的养老方式。标准是实现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新型管理方式、技术保障和有效手段。以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为切入点,构建涵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的《山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形成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均衡、运转规范的山西社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和工作格局。

    第三个转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