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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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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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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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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2015年中国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

    作者:遵世凯 李鹏燕 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摘要:

    少数民族舞蹈是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每个民族都在历史发展中创造了属于自己传统民族特色的丰富多彩的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改革开放,传统少数民族舞蹈逐步发展成向面向商业旅游的新型演艺业,国家也逐渐对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相应的开发与保护。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少数民族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传承和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少数民族舞蹈文化生态环境危机逐渐显现、遗产开发不合理、传承人断层等问题。因此亟须加强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立法、深化非遗数字化体系建设、重视培养非遗传承人和可持续化开发舞蹈类非遗等,以此来对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进行有效的保护、传承与开发。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dance of minorities is a most important part in the national cultural resources of China,which every minority has itself colorfu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minorities traditional dance. With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to the world,the traditional dance of minorities is developing to the tourist performances of commercial,and government has adopte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traditional dance clas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ethnic minorities. However,some problems are growing with the rapidly develop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Such as the cult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minorities areas is disrupted,and the unreaso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d the lack of successors. So we must take some measures,including developing the legisla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system and the education of heritage successor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traditional dance of minorities. Therefore,it will make sense of protection、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raditional dance clas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Chinese ethnic minorities.

    舞蹈是人类最古老的艺术形式之一,是传统文化资源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智慧结晶,对民族情感的传达和民族文化的传承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是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在历史发展中都形成了代表自己民族特色的舞蹈类型。据我国对舞蹈的普查显示,占全国人口8.98%的少数民族舞蹈类型更是占据着全国总量的一半左右。具有鲜明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舞蹈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广泛流传,更是为中华民族贡献了丰富多彩的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 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保护与传承发展概况

    随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视,自2005年起国家与地方加强了相关的立法和普查、申报工作,完成录入四批相关的非物文化遗产与传承人数据,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也开始被纳入国家保护体系。

    (一)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国家级非遗名录基本情况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2005〕1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提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并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1]2005年底,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化部发布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指导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随后在2006年5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通过申报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省、市、县相继建立自己的非遗名录。2006~2015年,国务院共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372项和三批国家级非遗扩展项目名录共计464项。其中四批传统舞蹈类非遗名录总数为131项,占国家级非遗名录总数的9.55%,四批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名录总数为90项,占传统舞蹈类非遗名录总数的68.7%(见表1、表2和图1)。

    表1 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数量情况

    图1 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数量情况

    表2 四批国家级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具体项目情况

    续表

    从民族分布来看,共有28个少数民族申请有国家级非遗项目。其中第一批非遗名录中包含藏族7项,彝族2项,土家族3项,苗族2项,朝鲜族、傣族、达斡尔族、蒙古族、黎族、基诺族、土族、塔吉克族、傈僳族各1项;第二批非遗名录中包含藏族16项,彝族7项,蒙古族2项,朝鲜族2项,瑶族2项,土家族、傣族、羌族、毛南族、高山族、纳西族、布朗族、普米族、拉祜族、锡伯族、维吾尔族各1项;第三批非遗名录中包含藏族4项,白族、黎族、哈尼族、鄂温克族、羌族、土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各1项;第四批非遗名录中包含藏族2项,瑶族2项,维吾尔族、蒙古族、彝族、白族、布依族、德昂族、哈尼族、怒族各1项。

    再次从地域分布来看,申报单位和地区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南部的西藏、贵州、云南和四川。第一批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名录中西藏5项,湖南3项,云南8项,四川3项,青海2项,贵州2项,内蒙古2项,湖北、吉林、辽宁、黑龙江、海南、新疆各1项;第二批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名录中云南11项,西藏10项,四川4项,贵州3项,新疆3项,吉林、甘肃、青海各2项、湖北、内蒙古、湖南、广西、福建各1项;第三批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名录中西藏3项,新疆2项,青海、甘肃、海南、云南、内蒙古、湖南、四川各1项;第四批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名录中云南4项,贵州2项,四川、青海、新疆、吉林、广西、湖南各1项。

    (二)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基本情况

    2007年,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办社图函〔2007〕111号),正式开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2007年,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到2012年12月,先后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计1986人。其中传统舞蹈类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有177人,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总数的8.91%,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类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有91人,占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总数的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