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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财产归属与宗教团体的法律实体地位选择

    作者:张志鹏 ZhangZhipeng 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摘要:

    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与现实发展,中国宗教财产的归属状况非常复杂,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和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深入来看,中国宗教财产的核心问题就是所有权的主体是虚位的,甚至是缺位的。在宗教团体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情况下,是很难对宗教采取法律保护的。为此,应依据中国宗教与灵性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依据中国法人分类的现状,可以积极推动各类宗教团体与现有法人类型的结合。各宗教或灵性团体可以从自身的目的与特点出发,自由选择多种法律组织形式。在此基础上,由专业的政府机构来解决宗教或灵性团体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法院应遵循教会自决的原则来解决教会内部的财产纷争。

    Abstract:

    Due to the specific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development reasons,ownership status of Chinese religious property is very complex,and the social conflicts and legal issues arising this years. In-depth,the main problem of Chinese religious property is ownership false and even absent. In the case of religious groups do not have legal person status,it is difficult to take legal protection of religious property. To this end,should be based on the status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ese religion and spirituality,according to the status of Chinese legal person classification and promote various types of religious communities combined with the existing legal person types. Religious or spiritual group should choose variety legal person forms of organization freely based on their own purposes and characteristics. On this basis,professional government agencies should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religious or spiritual groups generated. Court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to resolve church property disputes within the church.

    一 宗教财产的复杂现状

    宗教财产是对当前宗教团体拥有的,以及用于各类宗教活动的财物的概括性说法。这一说法既与历史上形成的“教产”有着显著的差异,也与法律上认可保护的宗教法人的财产有着一定区别。不过,从宗教财产这一大众化的词语出发,便于提出和讨论越来越突出的诸多的现实问题。

    在当前,宗教财产保护这个问题日益突出,但却又非常复杂。这种复杂既来自历史上的变动,也来自许多新出现的现实状况。概况而言,宗教财产及其保护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退还宗教房产政策的效果“参差不齐”。由于各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一些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宗教房产被接管、奉送、出租或强占,形成了所谓的宗教房产历史遗留问题。1980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发188号文件”,全称“转批国家宗教局、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在“落实政策”以后,相关主管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以推动宗教房产的退还,经过多年的努力,各地“落实政策”的情况呈现出“参差不齐”的效果。个别地方的教产得以退还,但同时还有很多地方的教产退还问题依然长期得不到妥善的解决。[1]

    二是一些宗教场所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收入,财产来源复杂。例如,藏传佛教的大部分寺庙在“自办自养”的宗教政策下,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多样化的经营性自养活动。自养收入的取得方式,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由寺庙喇嘛的劳动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如喇嘛提供的诵经、行医等服务取得的收入;由喇嘛们经营自有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如开放寺庙收费、印刷业务、商贸经营、接纳游客参观取得的旅游收入等;由物而取得收入,主要是出租房屋而取得的房租收入。上述寺庙收入的经济性质比较复杂。对于经营收入而言,既有物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原则上应分别由物之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息收入,经营者取得劳务收入。在原则上,劳动取得的收入应该归劳动者本人所有,但由于寺庙和喇嘛之间存在成员与团体的关系,寺庙可以依据寺庙内部规定或双方约定取得喇嘛部分的劳动收入。

    三是各地新建的宗教场所投资主体多元并存。在原有宗教场所无法满足各地信教群众需求的情况下,许多地方以各种名义自发地建了许多宗教场所,这些宗教场所的财产状况,一般因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而呈现出复杂的状况。以广东地区的佛教为例,华南农业大学宗教与文化交流研究中心主任何方耀教授的调查表明,寺院建设的投资主体分别有以下多种。(1)僧众建设投资。具体分为完全由僧人独立重建或新建的寺庙;“文革”后得到恢复并进行修缮和扩建的寺庙。(2)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寺庙。又可以分为由政府直接投资兴建或重建的寺庙;由政府和商业人士或团体联合兴建的寺庙。(3)以世俗人士为主的团体投资建设的寺庙。又可分为居士群体投资建设的寺庙;基层地方组织(如镇政府、村委会)投资建设的寺庙。(4)个人投资建设的寺庙。又可分为商业人士投资建设的寺庙;社会活动人士投资建设的寺庙。

    四是许多新建、扩建和维修的宗教场所不符合法律规范,缺少相关审批手续。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因为申请建设新的宗教活动场所需要提供筹备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等材料,获批的难度较大。宗教场所土地使用权的难以获得,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宗教用地属于特殊用地的二级类,具体包括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由于宗教场所用地属于特殊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划入宗教用地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二是国土部长期以来强调死守耕地红线,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紧张的背景下,宗教场所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合法用地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在用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无望的情况下,许多宗教场所的建设就采取了先斩后奏的做法,通过购买房屋、协议用地等方式建立起了寺院、道观、教堂等。鉴于此现实情况,宗教管理部门也就采取了折中的做法,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