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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语境下的“人身权”概念及人身权法律保护

    作者:李林 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一 关于人身权的概念

    在中国,使用“人身权”或者“人身权利”这样的概念比比皆是。而且,中国法律学者对“人身权”或者“人身权利”的主要内容,几乎耳熟能详。但是细究起来,在中国语境下,究竟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利)、如何界定人身权(人身权利),显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和回答。

    首先,在名词概念上,是称为“人身权”,还是称为“人身权利”。这两个概念在中国法律中是有区别的。“人身权”(personal right)被认为是一个民法概念,是指人身非财产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1],它所用的“权利”是单数。在中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中,使用的是“人身权利”这个概念,是指一类与人身有关的内容广泛的权利,这里的“权利”是复数。

    从名词概念来看,复数的“人身权利”(personal rights)与“人权”(Human Rights)是什么关系?两者有无区别?因为,如果“人身权利”是用“personal rights”来表示,则这种权利似乎是指“人”(person)的全部权利。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人身权利”(personal rights)与“人权”(Human Rights)除了主词“人”之外,还有什么区别?进一步追问,这里的“person”与“human”在指代单个个人时,除了性别外,还有什么区别?如果“personal rights”与“Human Rights”指代的是同一类东西,其中一个概念可能就是多余的;如果它们指代的是不同的东西,那又是根据什么标准和原则来做出这种区分的?

    其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来看,“人身权”或“人身权利”是不是一个可以在国际社会通用的概念。我们在联合国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中,没有找到“人身权”和“人身权利”这样的提法。相近的英语概念有“right to life”生命权,“right to exist or right to survive”生存权,“personal freedom”人身自由,“right to security of human person”人身安全权(在英国法律中,还使用“Writ of 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 Act”人身保护法等概念)。为什么国际人权法领域不使用“人身权”或者“人身权利”的概念?是国际人权公约起草者的疏忽,还是他们压根就不认同、不承认或者不使用“人身权”和“人身权利”作为一个人权范畴的概念?

    第三,中国在民法意义上使用“人身权”这个概念来表述,其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即主要指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中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的人身权包括: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零二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百零三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四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五条)。

    中国在刑法意义上则使用“人身权利”这个概念来表述。但刑事法律中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内容,似乎不太确定。按照中国有的刑法学教授的解释,“人身权利是作为社会关系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主要是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名誉权等。”[2]中国刑法第四章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保护做了专门规定。根据中国刑法第四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补充规定的一个罪名,在中国刑法中关于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共有7类犯罪、34个罪名。这七类犯罪是:

    1.侵犯公民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

    5.侵犯婚姻、家庭关系和其他人身权利的犯罪;

    6.借国家公权力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7.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犯罪。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刑法规定的这7类34个有关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