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
“掮客”参与或主导群体性事件之后,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和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基于博弈论的框架,本文研究了群体性事件中“掮客”的行为特征,结合四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中“掮客”的出现是制度的缺陷和政府治理能力不足导致的。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要注意建设性的中介组织和个人与破坏性的职业“掮客”的区别。要切实治理群体性事件中“掮客”的现象,其根源还在于消除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要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明晰政府的地位和角色,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与个人行为,制定相应预警方案和解决措施。
Following the outburst of mass disturbances in China,there emerging some new agents who play the role of brokers in mass disturbances. After the brokers are involved in mass disturbances,the form and content of mass disturbances display huge changes. Based on the framework of game theory,this report analyze the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in mass disturbances,integrated with studies of four cases,this report put forward that,the defects of institutions and the capability failure of government governance caused the emergence of brokers in mass disturbance. We should distinguish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onstructive roles of 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with those destructive roles of brokers when dealing with mass disturbances. Those brokers,with the aim of getting benefits,by means of expanding social costs,always aggravate the destruction of mass disturbances. In order to get rid of the brokers in mass disturbances,the roots lies in to eliminate the bases of mass disturbances;the status and roles of government should be fix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rule of law;the governing capability of government,especially the grass-root governments should be improved;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should be regulated properly;early warning systems and corresponding plans should be formulated.
一 引言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表现出较高的发生频率且日益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移动互联的飞速发展以及新媒体的涌现加速了群体性事件的传播和影响范围,如何应对信息时代下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各级政府的一大难题。随着群体性事件的不断爆发,在群体性事件中出现了一个新的主体——“掮客”。“掮客”参与或主导群体性事件之后,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和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群体性事件直接应对者的政府,除了需要应对直接的利益受损群体外,还需要应对这些利益受损群体的特殊的“代言人”和“组织者”,这些特殊的“代言人”和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有强烈的牟利导向。对群体性事件中“掮客”的认识和应对应成为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重要内容。群体性突发事件,可能会对北京造成冲击和干扰以外,还可能在局部地区乃至全国形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客观上对社会稳定与和谐秩序形成严重威胁与挑战,在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时代下这些可能的影响广度和深度会进一步加剧。因此,分析和把握北京市群体性事件的特殊性表现及其内在规律,构建系统化、科学化的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是推动新时期首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议题。
二 相关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群体性事件在我国的政治语境中有特定的含义,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下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这是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的标准界定。本文采用肖唐镖(2012)的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发生在民众与民众之间的群体性冲突,尤其是民众与政府和官员的抗争性互动,包括各类群体性的民间械斗、维权抗争及骚乱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一系列经济、社会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利益失衡是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不依法行政、司法不公正,对应的行政、司法救济手段缺乏使得受损民众诉求表达不畅,使得民众无法在市场机制条件下与政府公平交易,民众作为“经济人”,在利益诉求过程中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选择群体性事件这一交易成本较小的方式行事,进而极容易将个人利益冲突转变为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有关行动者相互建构的产物,具有结构化的特征。
群体性事件中,“掮客”扮演着信息传播者、事件策划者以及利益分配者的角色,但掮客在充当受损群体和政府之间中介的过程中往往由于利益驱动扮演着不同于普通“中介者”的角色。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大量爆发既有基层政府官员对于社会矛盾的漠视和不作为等原因,掮客的“怂恿”和“蛊惑”也是重要的“推手”,在一些群体性事件“掮客”的推动下,一些矛盾和冲突被集聚放大甚至被“扭曲”和“误读”,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掮客行为”。当然,也有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通过被放大和扩散获得了解决的机会,然而这种解决机会的提升同时是以社会成本的更大幅度的提升为代价。本文研究的着眼点,主要在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以增加社会成本为手段,通过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以给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从而获取更高利益的“掮客”,无利益诉求的代理人不在本文分析之列。
三 群体性事件中“掮客”的作用及影响:基于博弈论的模型
基于对“掮客”介入群体性事件后群体性事件的变化,本文对“掮客”介入群体性事件前后的事件发生规律进行分析,并基于此构建受损群众和政府的静态博弈模型,用以探寻“掮客”在其中应扮演的角色以及政府应采取的治理措施。
(一)“掮客”介入前后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及激化过程
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具有一般性的生成规律(肖文涛,2009)。起始的原因一般都是小事件,且对于当事人来说都尚未构成较大的损失,但由于基层政府对于受损群众的申诉和要求反应迟钝,导致受损主体在心理上产生了不满或者怨恨情绪,当“掮客”介入群体性事件后,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激化和解决过程更加复杂化,这一过程演变为“掮客”在主体挫折感产生后介入,利用专业化炒作和传播使得事态进一步升级和爆发,当基层政府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震惊高层领导,导致政府以更高的补偿标准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