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9月 |
近些年我国出现了多形式、多层次的公民政治参与,如立法参与、听证会、谈判、协商会议、参与式预算。值得深入探讨的是,在不同于西方政制的架构下,近些年来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究竟呈现怎样的变迁与类型特点,具有怎样的本质属性?本文将以2002年和2011年两波全国公民抽样调查数据为基础,系统讨论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状况,分析其变迁与特点,并探讨其影响因素。
一 政治参与的变迁与类型分析
严格说来,关于政治参与的科学研究,乃伴随政治参与本身的实践而推进。发端于西方社会的政治参与,起步于公民选举参政权的逐步扩大,后逐步扩展至包括集会与结社等在内的公民参与,以弥补传统代议民主的不足。公民参与在西欧历史上也是一相当新的观念,在18世纪前,人民大众完全被禁止运用公共的权利,自此以后才成为公民、成为政治社区中的参与者。[1]在《十八世纪英国的大众政治》中,英国史学家狄金森详细阐述了当年英国民众政治参与的兴起状况。[2]但是,自19世纪末开始,传统以选举为主的政治参与渐遇困境,影响到公民参与的热情。Michael E. McGerr曾以美国北部地区为例,分析指出:至20世纪20年代,19世纪的包容性的大众政治已经基本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更受限制的公共生活,成千上万北方人的选举参与变得日益困难。[3]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后,欧美国家在普遍性反思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政治[4]的同时,出现“规划即政治”的城市规划公民参与改革,美国还掀起“新公众参与运动”,大大推动了政治参与的公众化和制度化。[5]对20世纪以来政治参与在西方社会的变迁状况,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两阶段的发展模式”,即:在第一个阶段,形成公共抵抗,即当事人(公民)批评地方机构的决策,并对各个项目计划表示抗议;在第二个阶段,地方行政机构从中“吸取了教训”,向公众主动开放,并试图重新为地方政治赢得接受度。[6]也有学者恰当地将其概括为“三段论”,即:从世界第一次民主化浪潮以来,参与经历了以选举为主的政治参与,非制度化的社会运动,再到制度化的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三个阶段。[7]
政治参与的实证研究,最初也集中于选举行为的研究,以后逐渐扩展到对参加政党、政治消息传播、参加政治团体、与官员接触、抗议性行为等公民行为的研究,即走出传统的投票与选举参与范围,而投射至更宽范围的公民参与或公共参与。这里,我们拟以政治参与变迁与类型讨论为中心,述评相关的研究文献。
在1965年出版的著作中,Milbrath将投票行为列为参与程度较低的“旁观者的活动”;在此活动之上,便为“过渡的活动”、中等程度的参与活动,包括与政治领袖接触,捐助竞选款项及参加政治集会等;高程度的参与活动是“斗士的活动”,包括参加正当的各项助选活动、从事竞选与担任公职及党内职务等活动。[8]显然,这些分类仅是在选举活动层面。为此,1977年Milbrath在与Goel的合著中进行实质性修订,承认政治参与行为应包括“多元层面”的活动。他们同意维巴与尼的“类型”概念,并融合后者的四个基本类型,发展一个多元的概念架构。他们将参与行为分成“活动的”、“消极、支持的”及“冷淡的”三大类;并将“活动的”行为分为“非传统的”及“传统的”两项。“非传统的”参与即“抗议者”类型,“传统的”参与则有四个类型,即:社区活动者、政党及竞选工作者、沟通者和接洽的专家。[9]
实际上,在1972年的作品中,维巴(Sidney Verba)和尼(Norman H. Nie)已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将政治参与分为主动联系、投票、竞选活动和合作性活动四类,并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将其调整为投票、竞选、社区·公民活动和个别接触。[10]然而,这种分类与其说体现着动态的变迁性特点,不如说更是静态性分类。不过,雪莉·阿恩斯坦(Sherry Arnstein)在1969年提出的“公众参与阶梯理论”则属于动态性分类。按公民参与过程中主导或发动公民参与的力量来源、公民对政务信息知晓与把握程度、主要的参与手段、自治管理程度等标准,阿恩斯坦提出操纵、引导、告知、咨询、劝解、合作、授权和公众控制8种形式的公民参与,并将其分别归纳为“非实质参与形式(彻底的假参与)”、“表面参与”、“深层次的表面参与”和“深度参与(完全型公民参与形式)”等四个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