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9月 |
关键词: | 北京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本质要求,也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要求。人大代表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能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履行好代表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是规范和推动代表联系群众活动的制度保障。完善和实施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规范和推动代表联系群众活动,也是从根本上畅通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渠道,激发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调动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积极性,推动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经常化,实现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有序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代表的法定义务。2010年和2015年,先后两次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正完善。根据现行《代表法》规定,“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是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对代表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途径和方式做了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1]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对《代表法》的修正,对完善和实施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推进代表联系群众活动,改进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实际出发,要求“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2]、“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3]这充分体现了执政党对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重视。北京作为首善之区,一直以来就十分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在完善和实施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创新,积累了宝贵经验。研究分析北京市的实践经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推进代表联系群众活动,改进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更好地吸纳公民有序参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一 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与成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自1979年依法设立常务委员会以来,历届人大常委会领导都非常重视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后,时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庭三强调:“市人民代表应当密切联系选民,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4]1988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市人大代表应当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参加所在区、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并特别指出,“联系是相互的,仅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而没有市人大代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片面的,不完善的。”[5]1989年,制定了《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乡、民族乡、镇应当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6],等等。上述地方性法规为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促进代表主动联系群众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1992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