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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中国社区治理实践中的公共参与

    作者:郑建君 出版时间:2016年09月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对于我们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在此背景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我国社区建设的首要发展方向,特别强调基于法治框架下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以及在此过程中的合作和互动。从20世纪末开始,我国启动了“社区建设实验区”工程,经过近20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社区建设在基层自治、社区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等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然而,从构建现代社区治理体系和提升社区治理能力的标准来看,当前基层社区治理还存在一些诸如体制、制度、观念意识等的问题。特别是在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共治方面,既有成绩,更有不足,这些都值得理论研究者和基层实践者予以重视和思考。多元主体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共治,是现代社区治理的重要特征,也是促进社区自治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当前我国社区治理实践中公共参与现状的总结、反思,从而找出未来改进可能依循的方向与路径,必将对推进基层社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积极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对于我们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在此背景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我国社区建设的首要发展方向,特别强调基于法治框架下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以及在此过程中的合作和互动。从20世纪末开始,我国启动了“社区建设实验区”工程,经过近20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社区建设在基层自治、社区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等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然而,从构建现代社区治理体系和提升社区治理能力的标准来看,当前基层社区治理还存在一些诸如体制、制度、观念意识等的问题。特别是在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共治方面,既有成绩,更有不足,这些都值得理论研究者和基层实践者予以重视和思考。多元主体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共治,是现代社区治理的重要特征,也是促进社区自治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当前我国社区治理实践中公共参与现状的总结、反思,从而找出未来改进可能依循的方向与路径,必将对推进基层社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 当前社区治理的实践发展

    党的十八大做出“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重大部署,明确提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民政部于2014年召开“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会议,标志着我国社区建设从“社区管理”向多元参与的“社区治理”方向转变。虽然仅有一字之差,这其中却蕴含着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实要求的回应以及实现社区建设现代化转型的目标确定。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城市社区建设一直采用的是一种以“单位制”为主体、以基层地区“街居制”为辅助的管理模式,即通过一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框架结构,依靠单位和街居组织分别对单位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民政救济及社会优抚对象、单位职工之外的其他人员予以管理,进而实现有效控制和整合社会人员、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单位组织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的分配权力,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所属职工;与此同时,那些无单位组织的街道居民,由于其社会流动能力和水平较低,通过“街居”组织能够较好地对这一群体进行管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制度的确立,原来的单位组织不再具有承担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能力与条件。同时,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主体多元化和人口流动增强,使原来的“街居制”的组织管理范围、能力和效用都大大缩小、降低。面对这样的变化,城市社区如何更好地发挥好管理与服务功能,社区建设的管理模式如何做出调适与改革,都成为现代社区建设与治理所应关注的内容。

    回到当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实实践,利益群体的多元化与社会主体的多样化,使原有的社区管理结构与模式难以应对或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虽然政府也已经意识到了原有的以“单位制”管理为主、以“街居制”管理为辅的单一形态必须做出改变,并针对既有的现实需求做出了相应的改革与探索,但从其思维本质和具体表现来看,多数实践仍旧留有较深的单位制式管理的印记。结合近期我国各地推进社区治理的实际情况以及部分研究者所开展的研究发现,我们认为当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践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或表现形态。

    第一种是传统单位制式管理的社区治理模式,主要是指政府仍旧采用以“单位制”为主、以“街居制”为辅的模式进行社区管理与服务。这种社区治理模式主要出现在中、西部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等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省份,包括一些二线、三线城市中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城区或县。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