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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政治参与的特点与趋势——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作者:樊鹏 出版时间:2016年09月
    摘要:本文把中国近年来的公民政治参与划分为“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两部分。制度化参与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具有制度化参与渠道、可以通过正式制度或程序影响政治过程的政治参与;在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中,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包含“半制度化政治参与”和“制度外政治参与”两个范畴,前者指部分地利用法律规定的政治参与渠道或法律、政策提供的话语,但是其组织行为和方式又明显超出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范畴,制度外政治参与则主要指的是那些为表达政治和利益诉求,所采取的社会抗争等非法的且具有社会破坏力的参与形式。这样的划分还意在说明:如何将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平稳地纳入制度化参与轨道,是我国当前政治发展和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挑战。本文将分门别类,结合近期发生的各类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最后部分将对我国现阶段公民政治参与的总体特征和基本趋势,进行综合概括、讨论。

    政治参与是公民或团体试图影响政府决策与人事结构的行为,是现代社会公民实现自身政治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执政党有关“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权威论述,拓展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内涵和外延,凸显了现阶段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在国家政治发展议程中的突出地位。在政治发展和改革实践中,能否真正落实《决定》提出的“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已成为引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民主进步的重要指向。

    根据政治发展的普遍经验,政治参与的方式、参与规模以及参与的有效性,是综合判断政体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标,但是对于政治参与的范畴,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历史学教授西里尔·布莱克在他的著作《现代化的动力》中就曾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对国家的政治构成、政治运作、政治决策、政治结果的关心、利益表达和施加影响的行为及过程。之后,萨缪尔·亨廷顿和琼·纳尔逊根据大量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提出,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这意味着政治参与不仅包含合法的或制度化的公民参与,还考虑到在那些经济社会转型国家,法制尚不完善,制度化参与的渠道尚不健全,公民可能采取其他非制度化方式影响政治过程。

    按照上述理解,本文把中国近年来的公民政治参与划分为“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两部分。制度化参与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具有制度化参与渠道、可以通过正式制度或程序影响政治过程的政治参与;在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中,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包含“半制度化政治参与”和“制度外政治参与”两个范畴,前者指部分地利用法律规定的政治参与渠道或法律、政策提供的话语,但是其组织行为和方式又明显超出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范畴,制度外政治参与则主要指的是那些为表达政治和利益诉求,所采取的社会抗争等非法的且具有社会破坏力的参与形式。这样的划分还意在说明:如何将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平稳地纳入制度化参与轨道,是我国当前政治发展和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挑战。本文将分门别类,结合近期发生的各类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最后部分将对我国现阶段公民政治参与的总体特征和基本趋势,进行综合概括、讨论。

    一 制度化政治参与

    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公民政治参与主要通过制度化途径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公民政治参与方面逐步建立了诸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同时还有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职代会等政治参与的组织载体。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化政治参与持续拓展,成为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选举是制度化程度最高也最为普遍的政治参与渠道,我国逐渐完善了村委会选举和居委会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等。除了投票、选举等制度化政治参与外,我国还逐步建立、健全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信访制度,举报制度,以及法律允许的游行集会,这些都是制度化的政治参与。

    根据近两年我国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实践,综合考虑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本文重点选取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制度化参与,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它们分别是:以城乡基层自治为代表的选举参与、新兴的公共立法参与、公共决策和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参与以及执政党所开展的党建民主参与五大方面。

    (一)城乡选举参与

    选举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基层民主,也称城乡基层自治,是我国当前阶段选举参与的主要形式。城乡基层自治包括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居民自治和在农村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开展的村民自治。发展城乡基层民主、使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既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应对基层治理难题的制度安排,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

    根据城乡基层自治理念,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