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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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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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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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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劳动关系突出问题分析报告

    作者:蔡树峰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摘要: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加快中原区建设。当前,河南省产业结构正在进行调整,社会发展转型步伐不断加快,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社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基于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剖析当前河南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一 河南劳动关系现状

    劳动关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近些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河南省劳动关系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同时,也在发生深刻而巨大的变化。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逐步形成并占据主导地位;另一方面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社会发展转型的加快,整个社会的就业结构、就业形式不断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并呈现出多变性、多层性的特点。

    在此形势下,河南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所带来的冲击,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2011年以来,河南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1.劳动合同制度得以全面落实

    上半年全省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6.3%,集体合同覆盖率为71%,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6%;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上半年检查用人单位2.1万户,涉及劳动者111万人,为劳动者追讨工资等1.55亿元,其中农民工工资1.46亿元。

    2.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调仲裁工作取得新进展

    上半年全省共受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11452件,涉及劳动者16584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4.8%、7.6%。

    3.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建设得以推进

    目前,全省已有13个省辖市建立了劳动人事仲裁院,剩余的5个省辖市也在抓紧推进,调节仲裁能力进一步增强;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全省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数达到159个,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三方机制组织数达到323个。

    4.不断加强企业工资分配指导,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5月份予以公开,10月1日已正式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00元、700元和600元分别调整为1080元、950元和820元,上调幅度约为35%。[1]

    二 当前河南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职工总体收入水平偏低,分配制度不合理

    近年来,河南职工收入水平虽有了较大提高,但职工收入总体水平偏低、收入分配不公、分配制度不合理等,仍是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主要问题。

    (1)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不相同步。从1978年至今,河南经济高速增长了近30年,但职工工资水平却没有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有所下降。1978年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为55.8%,1990年达到60.6%。而到2010年,在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仅为49.8%,比1990年下降了10多个百分点。[2]

    (2)职工收入分配不公、差距大。当前收入分配不公、差距拉大是分配领域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间都存在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3)收入分配秩序还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和谐因素。比如,国有企业分配秩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约束机制,工资外收入渠道多;部分垄断行业存在将垄断收益转化为高工资和高福利现象;在非公企业中,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变成最高工资标准,无法起到保障低收入者利益的作用;公务员工资标准尚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事业单位改革滞后,收入分配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有限;低收入人群提高收入的难度还比较大。

    2.劳动力就业难度大,劳动关系不规范

    河南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适龄劳动人口总量非常大,就业困难群体数量较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规模全国第一。长期以来,河南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矛盾比较突出,河南就业长期面临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互交织、三峰叠加的复杂局面。“十一五”期间,河南城镇平均每年劳动力供需缺口都在100万左右,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存在,城市“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大学生、失地农民等群体就业难度大,就业始终是河南必须面对的社会难题。在此情况下,为了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必须广泛拓展就业渠道。这就容易形成一些非规范化的劳动关系,从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争议案增加明显。比如,一些分散、临时性的灵活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性质、计酬方式和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明显不同于长期性、固定化的全日制劳动关系,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和劳动保险等政策也不健全。加上这类形式的从业人员普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