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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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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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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江苏人大工作的进展

    作者:屠振宇 沈天骅 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摘要:

    2014年是江苏人大工作值得欣喜且令人难忘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中,江苏省各级人大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权,使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突破,监督工作实现了新常态,预算监督更加全面深入,代表工作更加规范,自身建设更扎实,各个方面均有显著的进步。

    一 立法工作取得新突破

    深化法治江苏建设要求在新形势下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发挥立法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谱写伟大中国梦的江苏篇章。在201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12部地方性法规,初审3件立法草案,批准有立法权的较大市报批的17部地方性法规;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7部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2部地方性法规;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3部地方性法规,废止1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2部地方性法规。一年来,作为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都具领先地位的省份,江苏省人大立法工作争先一步、走在了全国前列,从方式到内容上均有新的突破。

    (一)加强创制性立法

    江苏改革发展走在全国前列,遇到的问题也在前面。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江苏省立法工作在国家层面立法尚处于空白的情况下,针对改革发展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大力推进创制性立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2014年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是我国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为突出条例适用的针对性,该条例的46条规定被分别归入所划分的六个章节,其中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执行、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该条例把我省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通过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归纳实际工作中着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将其制定为地方性法规,此举具有江苏特色。除了解决以往累积的问题,新法规还将工作中可能面临的新困难、新问题列入规范范围之内,预先加以明确说明,尤其是在国家立法层面空白的背景下,针对组织领导、保障监督、社会参与、执行主体等多个方面制定有效的规范细则,积累领先经验。

    同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旨在保护和促进港澳投资的地方性法规,即《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该条例共38条,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省在保护和促进港澳同胞投资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从当前苏港澳合作与发展的重点出发,在鼓励投资、权益保障、政府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进一步优化江苏投资环境,深化苏港澳经贸合作,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同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可谓是江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民阅读的创举。作为我国首部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其意义不单是落实全民阅读政策,更是为了营造浓厚的读书氛围,推动“书香江苏”的建设。条例规定4月23日为“江苏全民阅读日”,具体工作的展开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全民参与、公益普惠、平等便利”四项原则,同时归纳出“三个纳入”“三个作为”两项工作要求。“三个纳入”即: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促进全民阅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其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个作为”即:将促进全民阅读工作作为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考核内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作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该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在2014年“全省文化十件大事”评选活动中一举夺得首位。

    在较大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当中,创制性立法也不断涌现。例如,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于4月审议通过的《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生态补偿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共24条,对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明确生态补偿范围包括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级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等。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一般三年调整一次。县级市(区)可以在市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补偿标准。鉴于目前实施的生态补偿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该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为了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条例》规定审核后的补偿资金必须进行公示。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生态保护意识、强化生态保护力度、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以及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快速发展都将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