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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江苏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的总结和发展

    作者:宋宇文 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摘要: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2014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史上首次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行政工作、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江苏省是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较早、力度较大、效果较好的省份之一。2014年,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明显的成效。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1],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从制度上将依法行政纳入政府自身建设的总要求。时隔十年,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2]《决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后,江苏省省政府于2014年12月25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苏政发〔2004〕105号),最先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措施。2005年12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设法治江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2号),明确提出要认真研究制定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标准,规范评议考核程序,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

    2008年12月8日,省政府出台了国内首部对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进行规范的省级政府规章《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第47号令),在考核机制构建方面又取得了历史性进展和突破。关于考核的内容,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监督、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七大方面。关于考核的方式,《办法》提出“六个结合”,即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关于考核的结果运用,《办法》明确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3]

    2011年3月19日,省政府印发了《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105号),更加突出强调“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考核指标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提出了再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主要包括: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基本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比较完善并规范运行;行政监督机制比较健全、资源有效整合、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能力和水平被社会基本认可,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基本满意。[4]

    2014年6月11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意见》(苏依法〔2014〕3号),提出要改进和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完善指标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用好考核结果,更好地发挥考核考评工作的杠杆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新进展,为确保实现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谱写江苏改革开放新篇章,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科学设置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方面,《意见》提出设置考核内容要务实、具体、贴近实际;要细化量化依法行政工作各项要求,科学集成易判别、可操作的指标体系,避免考核内容抽象、模糊和不确定;要坚持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相结合,突出法律制度执行情况指标的设计,使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江苏省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局部到整体,从原则到精细的过程,在这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