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8月 |
2014年江苏省人大及其较大市人大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积极推进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项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一年来,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了12件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无锡市、苏州市、徐州市四个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了17件地方性法规。
一 2014年江苏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
(一)完善经济领域立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2014年,江苏省在完善经济领域立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制定和修改了3部地方性法规,它们是:《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
继2012年江苏省人大制定《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之后,2014年江苏省人大又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它为江苏省转换经济增长模式,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从当前苏港澳合作与发展的重点出发,在鼓励投资、权益保障、政府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加快构建江苏现代产业体系,《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江苏投资的重点领域,其中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金融、教育、文化创意、健康服务、旅游、专业服务、科研等领域。此外,《条例》规定了港澳同胞投资者可以享受的扶植政策和服务。对于港澳投资者普遍关注的征收问题,《条例》强调,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对港澳同胞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不动产进行征收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足额到位,并在征收决定实施前足额支付给被征收的港澳同胞投资者。在子女就学等待遇方面,《条例》明确港澳同胞投资者和投资企业中的港澳同胞职工个人的子女在本省就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可适当照顾,同时将其纳入所在地医保覆盖范围。《条例》的颁布有利于推动苏港、苏澳在经济领域上的合作交流。
为了引导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发挥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江苏省人大废旧立新,重新制定了《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条例》体现了以下几个亮点。第一,明确了企业技术进步的范围,将服务方式创新也纳入到企业技术进步的范围,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第二,强调企业在技术进步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企业技术进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的原则。第三,改变政府的监管职能,强调政府的引导和鼓励功能。第四,规定了具体的鼓励和奖励措施,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优惠、奖励、用地需求、人才支持、金融支持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的实施无疑为推动江苏省企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是南京市设立的一个特别社区,目的是为了创造更好的创新环境,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安心创业。为了更好地建设特别社区,南京市人大制定了《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促进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创业园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它有以下几个亮点。首先,在全国首创特别社区的概念。特别社区的定位是宜生活、宜创业的社区组织形态,既是高端科技人才聚居的高品质生活小区,又是创业创新的科技园区。其次,特别社区土地利用的特殊规定。规定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用地按照科技研发用地管理;公益性科技研发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可以依法通过入股、联营联建等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再次,制定了详细的人才激励措施。针对不同的主体,对科技创业家、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大学生创业项目予以各种措施的奖励和支持。最后,制定了“进”、“出”社区的条件和程序。对于进入社区的人才和项目,《条例》规定,未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的项目,不得列为特别社区孵化器、加速器内的政府资助项目。对于退出机制,《条例》规定,在孵项目孵化期限不超过三年六个月,项目孵化期满后退出孵化器,不再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加速器项目期限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