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6年10月 |
要透彻理解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决不能沉迷于当今的西方话语体系。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与西方话语体系中“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和本质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厘清法与法治的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和有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法与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一定的法律与法治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即一定的法律与法治对一定的经济基础起着反作用,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起着决定性的反作用。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并以法治之,只是法与法治的根本性质不同而已,还有法的完善程度与治理力度和治理方式有所区别而已。法与法治并不是超阶级、超国家、超社会的永恒现象,它既随着私有制、剥削、阶级和国家等现象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最终随着私有制、剥削、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因此,法与法治和自由、平等、博爱、民主、人权等概念一样,在阶级和有阶级社会里,总是有着特定的阶级性和具体内容的,抽象的超阶级、超国家的所谓有着“普世价值”的法与法治并不存在。
其次,厘清人与人治的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和有阶级的社会里,每个人总是在特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人既能动地认识客观世界,同时又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野中,根本的问题是,人为什么而活着和怎样做人的问题。因此,“良人”、“良法”、“良治”应该是一个辩证的统一体,三者缺一不可。如果只有“良法”而没有“良人”,“良法”就不可能贯彻执行,“良治”也就无从谈起。1959年4月,毛泽东在谈到浮夸现象和高指标时说:“现在人们胆子太大了,不谋于群众,不谋于基层干部,不考虑反面意见,也不听上级的,就是他一人能断,实际上是少谋武断。”[1]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讲话中尖锐地指出:“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2]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又明确指出:“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3]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下,在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党所要坚决反对的“人治”有着特定的含义,这就是置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路线与党纪党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于不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从而干出违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事的个人专断或极少数人专制。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坚持法治、反对人治,与西方国家坚持法治、反对人治的本质内涵是根本不同的。说到底,我们在自己的国家坚持法治、反对“人治”是要反对任何个人或极少数人忽视甚至企图剥夺绝大多数人即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主宰人民群众的命运;西方在自己的国家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则是要反对人民的逐步觉醒,并企图更好地维护资本永久统治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而它们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既反对我们的法治又反对我们的“人治”,其本质则是反对和破坏共产党领导人民为着人民自己根本利益的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反对和破坏共产党领导人民对绝大多数人民主的完善和对极少数人专政的加强。这也就是说,不仅我们所倡导的法治与西方所说的法治的标准和本质内涵不同,而且我们所反对的人治与西方所说的人治的标准和本质内涵同样根本不同。因此,不能用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观”作为我们衡量、界定人治与法治的标准。
一定意义上讲,相同的客观条件,不同的历史主体和主观能动性,就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历史进程和结果。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竭力主张“贤人政治”,他认为人治优于法治。而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其实,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只不过是指绝大多数的奴隶被极少数奴隶主所治的“法治”,而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民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