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10月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扶贫脱贫事业取得长足进展,从1978年到2014年,农村贫困人口减少7亿,年均减贫人口规模1945万;贫困发生率下降90.3个百分点,贫困人口年均减少6.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其中包括“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扶贫工作将成为“十三五”期间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一 问题的提出
(一)“贫困”的社会含义
扶贫脱贫工作得从“什么是贫困”入手,对于绝对贫困人口,各国有各国的标准。中国当前贫困标准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每年还将根据物价指数、生活指数等动态调整。2014年,贫困标准上升至2800元,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约相当于每天2.2美元,略高于世界银行每天1.9美元的贫困标准。在2020年前,大约需要7000万绝对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然而,贫困有“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之分,绝对贫困可以消灭,相对贫困却是难以消除的。
英国经济学家朗特里[1]认为贫困是总收入水平不足以获得仅仅维持身体正常功能所需的最低生活必需品,包括食品、房租和其他项目等。这里的贫困界限是维持最低的生理需求所需要的财富,低于这个界限,人在生理上不能维持正常成长和生活,这种贫困是一个绝对意义上的贫困。然而,这种生物学意义上的贫困界限的计量存在很多问题,对于不同年龄、不同地区、不同性别、不同身体条件、不同气候条件、不同生活习惯的人们,他们的最低生理需求是不同的,有些人需要更多的棉衣,有些人则需要更多干净的水,由此计算得出的最低支出水平也就存在差异;即便仅计算食物类的最低需求,计算最低营养标准所需的最低食物标准也取决于食物种类的组合,大米和小麦也可能存在价格差异;计算非食物类的最低需求量更是困难重重。[2]
然而,人类作为社会性动物,不仅有生理需求,还有社会需求。英国学者汤森(Townsend)提出相对贫困理论,给贫困加入了社会性的阐释。认为“贫困不仅仅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缺乏,而是个人、家庭、社会组织缺乏获得饮食、住房、娱乐和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资源,使其不足以达到按照社会习俗或所在社会鼓励提倡的平均生活水平,从而被排斥在正常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活动之外的一种生存状态。由于穷人缺少这些资源,他们所应该拥有的条件和机会就被相对剥夺了,故而处于贫困状态。”[3]因此,相对贫困界限高于绝对贫困界限,并非只有最低生活水平,它还包含不能达到周围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而产生的社会排斥,是以他人或其他社会群体为参照物感受相对剥夺的社会心态。
贫困人口的社会性需求进入了研究者视线。罗伯特·坎勃对贫困人口的无助和孤立进行了开创性研究,认为贫困不仅仅是收入和支出水平低下,而且还包括脆弱性、无话语权等。[4]迪帕·纳拉扬等人从穷人的视角定义贫困,认为贫困不仅仅是物质的缺乏,在穷人看来,缺乏权力和发言权是他们定义贫困的核心因子。[5]世界银行将贫困定义为:贫困不仅指物质的匮乏(以适当的收入和消费概念来测算),还包括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时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达自身的需求和影响力。[6]相对贫困也有一个确定的客观标准,它不以人们的主观感受而改变。这一标准就是上面提到的与社会平均收入(或消费)水平相比,处于较低的层次,例如部分国家在确定贫困线时,往往以平均收入的30%以下或20%以下为标准。
然而,我国现有的城市贫困研究通常是从宏观政策层面出发,[7]遵循绝对贫困的思路,注重研究贫困线的划分以及低保线的效果。[8]“十三五”规划对于消除贫困的目标也依然是以绝对贫困线为标准来考察的。而在欧美等工业化国家中,目前基本是从相对角度开展贫困方面的研究并作为制定相关社会政策的依据。与此同时,绝对贫困往往发生在偏远农村,农村扶贫工作得到大量关注和重视,城市相对贫困问题往往被忽视。相对贫困在任何国家、地区都会存在,可以缓解而难以消除,探讨这一问题的目的主要是,如何将它控制在一个对于社会来说比较安全的范围之内[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