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10月 |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课题组根据2016年版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对100个被评估城市的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总体上,地方法治政府持续进步,部分东部城市比较稳定,具备迅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和社会条件。但是全国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现象,东部城市好于中西部,部分西部城市仍处于落后状态。各层级政府之间差异比较明显,市级政府总体表现好于职能部门和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但是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行政不作为现象突出,已经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诟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清理尚未实现常态化,民主化和开放性均严重不足,规范性文件不规范,甚至于法有悖的现象普遍存在。公众获得感不强,社会对于地方政府法治水平的评价整体较低。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成为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因素,没有树立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的观念,也未能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层次上,从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共同推进的角度上认识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我国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短板,应成为各级各地政府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时提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治政府的标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确定了“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指导思想,强调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同时把坚持依法治国确定为必须遵循的原则,提出了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将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作为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研究院)2016年度继续以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名义,对全国100个城市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评估。
一 评估指标体系
(一)评估指标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指标体系是在法治政府研究院2013~2015年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依据201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修订和完善而成。该评估指标体系依然坚持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相结合,共设置9项一级指标,26项二级指标,72项三级指标(具体观测点),共计1000分。其中反映客观评价的一级指标共有8项,分别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监督与问责”“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反映主观评价的一级指标有1项,即“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在该一级指标下设置了10个问题,通过社会调查方式进行评估。
本年度评估指标的变化主要有两点:第一,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进行了修订,例如一级指标2中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第17条设置了“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的指标。第二,更加注重实施效果的评价,对于实施性的指标提高了赋分分值。
(二)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根据具体的三级指标确定,主要分为五种情况:第一,以考察“是否开展某类工作”或者“有无建立某种制度”等客观事实作为评分依据,根据检索资料的情况,进行赋分。第二,以“多寡”或者“频率”等客观事实分层赋分。第三,为了突出城市之间的可比性,项目组对于部分指标采取将所有被评估城市的平均分作为参照的评分方式。例如,市政府机构数量是否超过平均值,平均值为所有被评估城市的平均值。第四,以项目组成员实际的执法体验进行赋分,例如“行政执法”一级指标项下的“违法行为投诉体验”三级指标,项目组委派调研员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对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第五,公众社会调查指标中,根据被调查公众的评价进行综合评分。
二 评估对象和过程
(一)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是法治政府研究院组织开展的第三次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地方层面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整体评价。本次评估的对象为100个城市,这些城市可以分为四类(见表1-1):第一类是直辖市,共4个;第二类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共27个;第三类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共23个;第四类是根据人口规模选择的其他城市,共46个。粗略计算,被评估城市的总人口规模达到70748.09万,占全国人口规模的一半以上。其中,人口最多的是重庆市,人口总数为2884.62万,人口最少的是拉萨市,人口总数为55.94万。
表1-1 被评估城市一览表
根据三级指标的不同,项目组在具体测评对象的选择上,分别以市政府、市政府全部职能部门、市政府部分职能部门作为具体的观察对象。其中,有的指标以地方政府为考察对象,例如在“行政决策”一级指标项下,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听取公众意见制度”“集体决策制度”的测评,是以地方政府为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