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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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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

    作者:张莉 杜佳虹 王勤原 潘峰 出版时间:2016年10月
    摘要:

    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本年度的行政执法评估指标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最新要求做出较大调整。在借助9个观测点考察执法体制、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责任制和执法人员管理五方面制度落实情况之外,评估组还采用了违法行为投诉体验和裁判文书分析两种方法对100座城市的执法状况做出测评。从结果看,6项二级指标中仅有行政执法方式一项得分率超过60%,11个观测点中得分率超过60%的不足一半,暴露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动作迟缓、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存在漏洞、电子执法方式普及度低、行政执法网络监督平台建设滞后、执法人员培训流于形式和执法部门怠于查处违法行为等问题。未来需要从省级层面上加快部门整合,以制度为抓手加强执法过程监督,并利用科技手段,转变执法方式,加强网络平台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还要通过完善违法行为投诉反馈机制,倒逼执法部门积极行政。

    一 指标设置及评估标准

    (一)指标体系

    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以贯彻实施法律为目的的行政执法尤为重要。本年度的行政执法一级指标总分为120分,下设6项二级指标和11项三级指标(观测点)。具体指标设置详见表6-1。

    表6-1 行政执法指标体系

    在体系结构上,本年度主要从执法体制、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责任制、执法人员管理以及执法状况六个方面考察评估市一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状况。其中,“行政执法体制”主要考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跨部门综合执法情况。

    “行政执法程序”内容丰富,在本评估项目中无法全面、精确地测评。为此,本年度选取三个观测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和环境保护领域的落实情况、教育部门对行政处罚事项的执法流程细化公开情况以及被评估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情况。

    同行政执法程序类似,“行政执法方式”的可考察事项内容繁多,本年度只选取了两个观测点:其一,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情况。评估此项指标时以户口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教师资格认定、食品生产许可、大气污染排放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10个事项为考察点,以上事项基本可以涵盖市级行政执法基本事项。其二,规划部门行政许可类执法结果公示制度的建设情况。

    建立在职权分解基础上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通常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渠道。由于无法拿到全面、准确的内部监督数据,评估小组针对这部分主要考察具有一定外部彰显度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内容丰富,但主要涉及执法人员资质和素质问题。基于此,评估小组选择的观测点是行政执法人员清理状况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

    衡量一个城市的执法水平,不仅要关注被评估对象建立了哪些制度、部署了哪些工作,还应当考察行政执法行为的客观效果。“行政执法状况”是一项立足于执法实践的观测指标,各市调研员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体验和法院对非诉执行申请的否定情况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出被评估城市的行政执法水平。

    (二)设置依据和观测标准

    本部分主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七项“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五项“严格行政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五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纲要》第四项“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之要求设计。

    1.跨部门综合执法情况(10分)

    【设置依据】本项指标旨在考察政府综合执法情况,重点观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综合执法情况,要求在部门设置以及常规执法活动中,部门之间能够有效联合,呈现出综合执法形态。

    【观测方法】网络检索。登录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分别以“跨部门综合执法”、“市场监督局”、“工商质监二合一”及“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合一”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并借助百度、新浪、谷歌等网站检索相关新闻报道。

    【评分标准】本项满分为10分,包括:①既合并了部门,也统一了执法队伍的,加10分;②只有部门合并,未实现执法队伍整合的,加5分;③在保持机构分立的情况下,开展执法协作联动的,加3分;④未采取任何综合执法措施的,不加分。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10分)

    【设置依据】本项指标旨在考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以及落实情况,重点观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和环境保护领域。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两领域均加重了违反法律时的行政法律责任。与之相对应,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适用的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观测方法】网络检索。登录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并借助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分别以“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裁量权细化”等关键词进行检索。

    【评分标准】本项满分为10分,每个领域各5分,每一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