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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

    作者:林鸿潮 王筝 冯安琪 尹楠 出版时间:2016年10月
    摘要:

    2015年,被评估的100个城市在社会矛盾化解和行政争议解决方面平均得68。10分,得分率68。10%。这些城市社会矛盾化解的制度建设情况和实际效果之间落差比较大;信访法治化导向的改革总体上进展迟缓;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没有找到新突破口;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有待提高。建议这些城市的制度建设要以问题为导向,从切实解决社会矛盾上下功夫,而不是暂时掩盖矛盾、拖延矛盾的爆发,更不能以维稳为目的搞一些实质上损害公平、公正的“虚假治理”机制;要旗帜鲜明地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要加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探索力度,提高复议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公开透明程度;要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发挥行政复议的实质性纠错功能。

    一 指标设置及评估标准

    (一)指标体系

    本部分的一级指标是“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下分2个二级指标,即制度建设情况、制度实施情况,再分为10个三级指标。每个三级指标分值为10分,本部分总分为100分。具体指标设计与分值分配见表9-1。

    在制度建设部分,我们选择了5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出性指标进行观测,旨在体现地方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成果。5个指标的设置不仅可以囊括社会矛盾化解制度建设的主要创新渠道,而且易于通过网络检索公开资料等方式进行观测。

    相比较而言,制度实施情况更易于从结果上进行观测,因此除了行政复议信息公开情况一个产出性指标,其余4个指标都选择了结果性指标。结果性指标包括群体性事件发生情况、社会矛盾化解渠道的畅通程度、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可以从不同侧面体现各地社会矛盾的发生频率、尖锐程度和解决效果,这些指标可以通过网络检索公开资料、数据库检索等方式进行观测。但是,纯粹的量化指标不能完全反映各地制度实施情况的全貌,具有片面性,行政复议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唯一一个产出性指标可以有效弥补量化指标说服力的不足。行政复议信息的公开本身作为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要求之一,其程度直接反映各地复议工作的成效,是行政机关制度实施情况的直接体现,该指标可以通过检索各地政府及其法制办官网的方式进行观测。

    表9-1 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的指标设置

    (二)设置依据和评估标准

    1.社会矛盾化解的制度建设

    【设置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要求“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我国各级政府历来重视对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建立了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等。这些制度的建设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地政府的社会矛盾化解水平。

    因此,我们选择了这样几个制度创新领域作为各城市社会矛盾化解制度建设的评估内容,即各被评估城市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五个领域的社会矛盾化解中有无制度创新措施。

    【测评方法】在本指标的观测中,我们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以及各个城市政府官方网站获取所需信息。我们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了检索:①第一步,以“城市名+政务”或“城市名+政府官网”为关键词,找到该城市政府的官网网站,进行站内检索;②第二步,在百度搜索引擎,分别以“城市名+食品药品安全+创新/新举措”“城市名+安全生产+创新/新举措”“城市名+生态环境安全+创新/新举措”“城市名+网络安全+创新/新举措”“城市名+社会安全+创新/新举措”为关键字搜索,观测各个城市是否具有相应的制度或制度创新的内容。

    【评分标准】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安全五个领域,每一个领域有制度创新措施的得2分,满分为10分。

    2.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设置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畅通纠纷解决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很多城市通过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复议局、集中行使复议权等方式积极采取改革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测评方法】本指标的观测主要通过下列几个渠道进行:①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获取,以“城市名+复议委员会/集中复议权/复议体制改革”“城市名+区县+复议委员会/集中复议权/复议体制改革”为关键词进行检索。②通过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以“城市名+复议委员会”“城市名+区县+复议委员会”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评分标准】本指标满分为10分。各城市在市级、区县级都采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措施的(如设立复议委员会、复议局,集中复议权等),得10分;仅在市级有改革措施,区县没有的,得6分;仅有个别区县有改革措施的,市级尚未实行的,得2分;两级都没有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