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11月 |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5月发布了《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的唯一的专项规划,也是中国第一个关于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国家级规划,表明中医药事业成为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而中药材作为中药的前端资源,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价格问题是市场的核心,价格机制的完善也是市场机制的效率保证。探究我国中药材价格的历史形成及其背景,分析我国目前中药材价格的现实问题,解析我国中药材价格的形成机制以及成因,探讨抑制价格波动的对策建议,不但对中药材市场发展方式具有指引性作用,而且对中国中药行业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
一 中药材及中成药价格形成的历史背景
中医药是中国传统的行业,其贸易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在贸易中形成自发的交易集散地及交易价格。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国家中药材实施了管制措施。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以及我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中药材的价格也被放开。因此,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中药材价格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派购、代购到目前有管制的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机制这一历史巨变。
(一)计划经济时期,中药材分类管理、统一收购、统一定价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也即1979年以前,中药材收购价格分中央和省两级定价,中药材销售价格实行销地全省统一价。而中成药则实行产地定价,全国统一价格。
1963年,国务院文教办公室、财贸办公室批转卫生部《关于当前中药材市场情况和今后管理办法的意见报告》指出:1961年恢复集市贸易之后,许多地区的合作货栈开始成交中药材,成交价格高于产地几倍到几十倍。个别城市药材公司还成立了议价门市部,以高出牌价8~14倍的价格为病人配方,针对这些情况,该报告提出管理中药材市场的办法,在价格管理方面,规定了30种派购中药材、20种主要三类中药材和5种稀有中药材一律由产地药材公司按牌价收购,或由药材公司委托供销社代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收购。一般三类中药材允许在收购牌价的基础上在适当的幅度以内议价收购。30种派购中药材是圆参、黄连、甘草、党参、当归、川芎、麦冬、附子、生地、白术、三七、菊花、元胡、木香、玉金、红花、丹皮、白芷、茯苓、藿香、金银花、泽夕、山药、牛膝、白芍、黄芪、砂仁、玄参、枸杞、贝母;20种主要三类中药材是枣仁、枳壳、槟榔、萸肉、君子、北沙参、吴芋、天麻、细辛、五味子、厚朴、黄檗、杜仲、冬花、木瓜、羌活、防风、大芸、桔梗、龙胆草;5种稀有中药材是麝香、鹿茸、牛黄、僵蚕、龙骨。1964年,国家管理的中药材收购价格品种共32种(30种派购中药材和麝香、鹿茸)。1973年12月国家计委将国家管理的中药材收购价格品种改为33种(增加牛黄)。
(二)改革开放后,中药材及中成药价格市场定价机制逐步形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伴随经济政策的调整,中药价格的管理体制和价格体系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中药材价格的管理有所松动。随着改革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渐确立起来,中药材的价格逐渐采取了市场定价的机制。中药价格改革始于1979年,改革大体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2年。以中药材价格权限下放调整为主。
这一时期,中药材以调整价格为主。按照改革开放的总要求,在价格上做了调整。首先,1979年,36种三类药材的收购价格,由中央组织平衡下放到省、区、市自行管理。其次,1980年,针对二类药材的收购价格管理权限做了进一步调整。二类药材改为只管全国主要产地收购价格,而不是统一管理全国县级以上的市场;三类药材按照品种的产区由当地区或县自行管理,销售价格根据有赔有赚的原则制定,中成药生产和经营均按照有合理利润的原则安排定价。最后,有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哄抬药价、欺行霸市、囤积居奇等现象,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局的规定。例如,高价抢购紧缺药材,插手经营参茸、枸杞、甘草等二类品种,以及利用货栈高价收购药材,转手倒卖,投机渔利,甚至制售假药,进行投机倒把、走私贩运等活动。[1]针对上述情况,1982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强中药市场的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