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10月 |
自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并将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国各地蓬勃推展开来。其中,生态资源丰富多样但生态系统又相对脆弱的民族地区[1]有其自身特点。本报告将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背景、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与趋势、结论与建议四个部分对我国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梳理总结,以期展现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的进展与成就,指出其所面临的现实困难与问题,对其未来的推进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与对策建议。
一 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生态问题也逐渐显现,引起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继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后,1983年的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把环境保护确定为基本国策。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中国政府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开始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进程。进入21世纪之后,除了退耕还林、生态移民、防沙治沙等具体环境保护工程的开展,更具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的“生态文明”概念开始被提出与使用,并逐渐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2],这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首次明确使用“生态文明”概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上,中共中央首次把“建设生态文明”写入党代会报告,“生态文明”开始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3]。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4],生态文明建设被正式纳入“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5]。
2014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被列入立法目的,将“保护优先”作为第一基本原则,将“生态红线”等要求首次写入法律。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6]。2015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全年先后出台实施了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获得国务院审核通过,预计将于2016年公布实施。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专题部署的文件,指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愿景、重点任务和制度体系,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社会得到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7],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系统阐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