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
一 从禁止农民工讨薪的文件谈起
2011年4月27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该文件第6条规定:在严肃处理期(20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内,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件公布后,引起社会的强烈批评,不少意见指出:通过上访讨薪是农民工合法权利,深圳市住建局为了维稳作出了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规定。是否追究公民刑事责任和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的职能,深圳市住建局声称追究农民工刑事责任,是超越法律权限、有违依法行政原则等等。在各方面的压力下,2011年5月9日,深圳市住建局表示:该文件说法措辞错误,其本意是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结算工作,出发点是保障农民工权益,但因行文审查把关不严格而导致表述错误,该局特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工朋友表示歉意,而该文件该局将予以撤回。
笔者认为,市住建局禁止农民工讨薪,不仅仅是措辞不当表述错误,也不是行文审查把关不严格,而是从根本上反映出一些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上的一种理念:为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政府需要直接介入各类社会关系管理,包括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强势政府,习惯于包揽一切社会矛盾,对劳动关系问题也是沿用这种思维方式。
然而政府强势介入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处理的结果却并不理想:一是政府负荷过重。以深圳为例,把数十万个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都纳入政府管理之列,使得各级政府疲于奔命,超负荷运转,不堪其烦,一些街道办工作人员说,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天天往企业跑,充当企业劳资纠纷灭火队的角色。二是容易造成企业内部矛盾社会化,农民工讨薪直接找政府,让本是企业与员工的经济利益关系,演变为社会问题。如围坐政府大楼、上街堵路讨薪等事件屡屡发生,让社会付出过多的成本。
更多的问题还在于,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深圳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市场经济制度下伴生的劳工固有权利,如组织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远未落实,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仍然存在,劳动者权益的实现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如克扣拖欠工资、硬性超时加班、随意处罚和解雇员工、实行严酷的军事化管理等仍然存在,更普遍的问题是职工收入普遍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劳动者难于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在劳动关系资强劳弱的情势下,政府本应先解决劳资力量失衡的问题,站在抑强扶弱的立场上,为劳动者说话办事,纠正资方的侵权行为,以求劳动关系双方平衡。而实际上资方在社会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比劳方大得多,他们的声音传递到政府大楼的速度很快,容易“烧香到天”,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出于地方经济发展指标的考虑,或出于维稳政绩考量,或由于与企业有扯不清的利益联系,往往站在企业方的立场考虑局势,寻找对企业有利的举措。当劳动者的诉求实在无法忽略,政府则出面替企业埋单,拿全体纳税人的钱,补部分劳动者的权益漏洞。如市住建局的《通知》,对劳动者讨薪态度比对资方欠薪态度严厉得多的文字表述,不过是某些政府部门潜在心态反映在文件中而已。拖欠员工工薪本来就是一种伤天害理的行为,如果员工连追讨自己辛苦劳动来养家糊口工资的权利也被限制封杀,这个时代还有正义与公理吗?一些政府部门这种扶强抑弱的态度最容易引起员工反感,导致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升级为群体性事件,劳资矛盾演变为劳政矛盾。这些例子已屡见不鲜。
因此,笔者认为,在分析市住建局文件错误的同时,还不能单从文件措辞不当、把关不严的层面上找原因。如果不纠正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上包揽一切社会矛盾的根本观念、思维方式,如果不去探索寻求社会管理的新模式新方式,催生劳动关系中抑强扶弱的机制,这种错误还将会继续延续或以另一种表现形式出现。
二 深圳加强社会建设最迫切的课题
社会学创始人之一的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曾提出过一个颇富启示价值的观点,他认为“国家—社会群体、法人团体—个人”之间存在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