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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事后协商”经验的实证调查和利弊分析

    作者:冯同庆 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摘要:2010年发生的南海本田事件,已在2011年转化为工资集体协商经验而被推广,这是工会组织性力量回应社会结构性冲突的经验,被称为“事后协商”模式,其主要内容是依法实现劳动者合理诉求和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其后续产生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和拓展化冲突为协商的路径和环境,历来都能得风气之先的广东,如果能够真正尊重源自基层劳动者和工会的基础性动力,一定能够为全国创造更好的模式和经验。

    2010年广东南海本田事件之后,工会通过“上带下”机制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2011年春,学者们把其概括为“事后协商”的广东模式,2011年6月,广东省委召开南海本田工资集体协商现场会推广这项经验。实证调查表明,这是工会组织性力量回应社会结构性冲突的经验。这项经验,为正确认识和处理不断增加的停工、怠工事件提供了明晰的指引。其中,依法运用相关法律条款,努力实现劳动者合理诉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特别值得深入理解和传播。当然,经验涉及的冲突解决模式,也产生了后续需要正视的新问题。包括如何化冲突路径为协商路径、如何避免当事人被违法追究责任,如何使宏观条件与微观环境相互协调等。广东是有近现代劳工文化传统的地方,又处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只要珍视源自基层劳动者和工会的基础性动力,就能够为全国提供更好的协调劳资关系的模式和经验。

    一 组织性力量回应结构性冲突的“事后协商”模式

    2010年春,南海本田发生了工人自发停工、怠工,其效应波及社会。在如何回应的问题上,广东省工会最终选取了主动的态势。其实,这是有法可依的,而且有助于实现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也能促进正常生产秩序的恢复。这种工会组织性力量回应社会结构性冲突的经验,被学者们称为“事后协商”模式。

    (一)依法运用相关法律条款

    广东工会回应社会结构性冲突,并非偶然。1998年春天,本人随中国工会劳资关系考察团到欧洲访问,结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些官员,之后又多有交往。相互交谈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便是中国是否有罢工权。那时,本人与广东省的工会主席们有接触,就把一些观察做了归纳并介绍给外国朋友。大意是,法定的罢工权当然是需要的,但在没有法定罢工权之前,工会也不是无所作为;在沿海开放地区的企业里,罢工是经常发生的,工会对一些罢工往往默许或支持;也正是有了工会的默许和支持,罢工被限制在劳动问题上和企业范围内,最后大多是劳资双方相互妥协,甚至得到双赢的结果。

    广东工会的这种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为了回应多发的罢工,就制定了“停工、怠工条款”,即第25条,“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到了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对该条约的一些条款做了保留,而没有对第八条第一款(丁)即罢工条款做保留。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的内容是: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紧接着在那年的10月,对《工会法》进行修改,包括停工、怠工条款的修改,注意了与上述国际公约的衔接。这就是修改后法律的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明确赋予工会在停工、怠工事件中的代表性和交涉权。

    上述停工、怠工条款,在罢工发生比较多的地方,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实施,强化了工会的责任和促进了罢工事件的妥善解决。深圳被认为是罢工多发的地区,同时也被不少学者认为是劳动问题解决比较好的地区。这与他们在地方立法中的创新分不开,与强化工会的代表性和交涉权分不开。例如,2008年9月,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其中规定因劳动争议发生集体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谈判,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方案;对劳动者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解决。根据笔者有限但是有根据的了解,广东、浙江、大连等地方的一些城市都作出了这方面的努力,社会效益也是良性的。

    比如,2007年4月深圳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案例,作为案例的起始,是工人自发的罢工,由于工会的介入,企业接受了工人对提高工资的诉求,而且对工人组建工会的诉求也有审慎和积极的回应,这就可能从制度上消除劳动关系冲突的隐患。2010年南海本田事件的处理,依然是这样依法而行的。

    (二)努力实现劳动者合理诉求

    在南海本田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