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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遗语境中“社区”本质的界定——以妈祖信俗为例
    ——以妈祖信俗为例

    作者:任洪昌 王霄冰 出版时间:2016年11月
    摘要:

    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中的重要概念和高频词汇之一,“社区”在非遗保护与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学界对非遗语境下的“社区”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解释,这直接影响到对非遗“社区参与”保护理念的正确理解,甚至限制了“社区/社区参与”保护实践的开展。基于此,我们在综述“社区”概念的社会学起源与演变基础上,提出了“社区”的本质特征在于联结民众的社会关系及作为其载体的地域空间的观点。鉴于民俗类非遗明显的群体传承特征,我们以妈祖信俗为例来说明妈祖信众群体通过何种关系相联结,并以此限定妈祖信俗非遗“社区”的地域范围。期望通过对“社区”本质特征的把握与理解,促进非遗语境中“社区”理念的更新,从而为今后“社区参与”非遗保护理念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提供相应借鉴,丰富和完善“后申遗时期”我国非遗保护实践。

    Abstract:

    “Community”,as the most important concept and one of the high-frequency words in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lays a leading role in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 In the current context of ICH,the ambiguity of the concept of “community” directly affects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in educational circles,and even restricts the development of protection of “community/community participation”. The author summarizes the origin and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sociology. We think that when defining the essence of “community”,it needs to combine the social relations which is connected with the public with the regional space. In the last part,a case study of the Mazu belief and customs is used to illustrate how the “community” in the ICH sense is constructed through different social relations by its believers. Through these efforts,the author expects to update the idea of “community” and provides the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protection of ICH under the guidance of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进入21世纪以来,根植于民间社会的各种传统节庆、仪式、庙会等民俗文化活动因其所具有的丰富文化价值和内涵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全社会非遗保护运动的兴起以及政治力量的强势介入与引导也为当代传统民俗借势复兴提供了重要的契机。政府通过将民间信仰纳入非遗保护体系,也初步实现了通过保护与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增强民众社会文化认同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目标。自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后,非遗保护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并由前期的“重申遗,轻保护”阶段进入了以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为重点的“后申遗时期”。[1]在非遗抢救性保护、活态保护、整体性保护、原真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多方参与式保护等诸多保护方法中,学界对于以社区居民作为传承主体的社区参与在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已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可以这样理解,“把民族民间的文化与艺术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2]既是一种呼吁,也是一种共识。在《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中,“社区”概念也被频繁提及,以突出其在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与价值。“社区”成为非遗保护的“场域”,社区民众的“在场”与否从开始就决定了非遗命运的兴衰。然而作为《公约》中的关键术语,“社区”概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欠缺清晰的、可操作的解释与界定,这导致了学界对非遗语境下的“社区”的个性化的理解与表达,甚至在研究中直接跳过对“社区”本质的界定问题而大谈特谈“社区参与”在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的价值。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有必要针对“社区”概念的源起、演变以及非遗语境下“社区”的本质特征做一番详细梳理与论证,这不仅有助于我们对于非遗“社区”的全新理解,更重要的是能引发我们对非遗“社区参与”保护理念的重新思考。

    在诸多非遗保护项目中,以传统节庆、祭典仪式、民间庙会和信俗等为主要构成的民俗类非遗项目,因其明显的群体传承特征从而与以个体传承为主的非遗项目(如传统技艺类、传统音乐类、传统美术类等非遗项目)区别开来。我国公布的前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少有民俗类非遗传承人,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上述事实。鉴于“社区”及“社区参与”在以群体传承为特征的民俗类非遗保护与传承中的重要性尤其明显,在本文中我们将以作为民俗类非遗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妈祖信俗为例,以此来对非遗语境中“社区”本质特征的界定加以具体化。

    一 “社区”概念的起源与演变

    社会学的“社区”概念源于德国社会学家、哲学家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1855~1936)的德文著作《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3]。在该书中,作者考虑到传统的乡村社会向现代的商业化社会过渡后,人际关系的特征以及社会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提出了人类在共同生活中结合的两种表现形式:“社区”与“社会”。“社区”是由“本质的意志”所导致的、建立在自然情感的一致的基础上的、联系紧密的、排他的社会联系或共同生活方式,主要存在于传统的乡村社会中,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而“社会”则是由“选择的意志”所导致的、建立在外在的利益合理的基础上的、以理性契约和法律为基础形成的缺乏感情交流和关怀照顾的社会团体。自滕尼斯提出“社区”或“共同体”概念以来,其含义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并表现出很强的模糊性。这与作为“Gemeinschaft”一词英译文的“community”的语义和解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存在密切关联。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社会学界将滕尼斯的“社区”(Gemeinschaft)译为“community”。此后,“community”通行于美国社会学界,彼时正值芝加哥学派[4]对于城市区位的人文生态学研究的巅峰时期。受该学派的影响,“community”这个概念便与具有一定边界的地域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如芝加哥学派的著名代表帕克(R.E.Park)在《人文生态学》一文中就把“community”看作:(1)以区域组织起来的人群;(2)他们程度不同地深深扎根于居住的地盘;(3)生活在多种多样的依赖关系之中,这种相互依存关系与其说是社会的,不如说是共生的。[5]1931年,美国学者霍弗(C.R.Hoffer)总结了“社区”的三个基本含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