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12月 |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也是互联网环境下经济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征信体系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互联网行业中一些领头羊也在该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征信管理与监管体制也得了进一步改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征信毕竟还是处于新生阶段的行业,必然存在着诸如金融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标准化建设等不足和问题。应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征信管理与监管体制,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和征信发展宏观环境,以法律体系和微观市场为现实支撑,在进一步巩固现有政府主导征信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培育若干经营实力较强的大数据和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市场化征信机构,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征信体系。
一 背景及目的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野蛮式”生长发展初期产生了花样繁多的矛盾和缺陷,但这些矛盾和不足只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健康发展过程的匆匆过客,并不能掩盖我国互联网金融在促进民间投资和消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有的“普惠金融”和“民主金融”属性在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填补信贷缺口、支持创业创新、促使民间金融阳光化等方面所具有的战略性意义也已经在国家层面上得到肯定和重视。自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发展互联网金融以来,2015年11月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这是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中央五年规划。2016年7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再次提到“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在战略层面上积极推动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巨大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让金融市场的基本问题直接面向金融市场不稳定性的关键要素——信息与风险的关系问题。要发挥互联网金融化解和规避金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促进和实现金融功能的优势,就需要建立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机制和体系,发挥基于投资者保护目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大数据信息管理和征信体系作用。大数据信息管理和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应用的基础,也凸显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现代征信建立在完善、科学的现代化信息管理体制机制之上,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手段、技术和理念,通过依法收集、保存和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报告,进行信用评级(评分),帮助客户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进行信用管理活动。征信体系是降低信息不对称及规制信用风险的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系统是交易型征信体系,应在系统化、完善化、组织化和协调化的公共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基础上,以商业机构建立和运用大数据为主,利用云计算、智能化等数据挖掘技术,综合集成互联网平台和线下调查数据、客户资信、成本效益和经营风险等信息,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客观的信息披露。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加上之前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1]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这些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征信与信息服务行业的法律规范,使得业务主体有法可依,正当权益得到了保护。《纲要》提出要对合格的互联网公司颁发征信牌照,[3]互联网金融平台可积累交易数据,构建信用数据库,利用互联网上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分析和定价功能,开发企业信用量化工具和个人信用评估工具,并与我国现有信用信息和征信体系对接。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大数字征信系统出现,传统的信息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条文明显不能满足新的发展形势需要。[4]
因此,要发挥互联网金融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促进和实现金融功能的优势,就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从规范市场准入、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促进竞争的市场环境条件下,建立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信息管理和征信系统。
二 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基本原则和理论依据
(一)基础信息的公共性与私人信息市场化原则
互联网金融信息大数据资源的效益发挥,关键在于解决好不同来源的信息和数据资源之间共享问题。这既需要市场以私人信息产品作为商品进行市场化配置,也需要政府以公共基础信息产品为抓手进行宏观调控。根据公共产品理论,互联网金融信息按照公用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私人金融信息产品和基础公共金融信息产品。私人金融信息产品能够满足个体社会成员特定的金融信息服务需求(如个人信用评分和个人征信调查),而基础公共金融信息产品则是指能够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的金融信息服务需求(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之类的基础公共金融信息数据库)。
基础公共金融信息产品不同于私人金融信息产品,具有如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