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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约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环境因素——基于“国家与社会”视角的分析
    ——基于“国家与社会”视角的分析

    作者:李勇 许昀 出版时间:2012年04月
    摘要:本文是从“国家与社会”视角分析制约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环境因素。首先提出问题,然后分析当前制约行业协会发展的主要环境因素,之后从“国家与社会”视角看行业协会的政策环境,最后给出改善行业协会发展环境的建议。

    一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的总体发展趋势是良好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类行业协会发展起来,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行业协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克服这些问题和不足,不仅需要行业协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更需要从行业协会发展面临的管理体制、扶持政策、监管措施等政策环境因素入手加以分析,针对制约其发展的政策环境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行业协会的概念

    在国内,对行业协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大体上来看,国内学术界有这样一些看法:“行业协会是一种主要由会员自发成立的、在市场中开展活动的、以行业为标识的、非营利的、互益性的社会组织”[1];“行业协会是以同行相关企业或以产品相关企业,或经营方式、经营环节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从事行业协调、服务、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2];“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增加共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经济团体”[3];“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4]。目前我国对行业协会也还没有法律上的统一界定,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行业协会进行界定,比如《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表述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日本经济界认为“行业协会是指事业者以增进共同利益为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5];美国出版的《经济学百科全书》一书有这样的定义: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6]

    这些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但是,从性质上看,行业协会具有市场性、行业性、会员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互益性。具体来说,“市场性”强调行业协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离开了市场经济就无所谓行业协会;“行业性”强调行业协会以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业种、品种、工种等行业差异作为组织标识,形成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范围的行业协会;“会员性”强调行业协会在构成上属于会员制的社会团体,由各种形式的会员(如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等)构成;“非营利性”强调行业协会虽以谋求会员利益为目标,但其自身运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要致力于谋求会员的共同利益,组织活动所产生的剩余不得进行分红;“非政府性”强调行业协会既不是政府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也不采用行政式的管理与运作机制;“互益性”强调行业协会的目的既非私益也非公益,而是为了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服务,是基于相互间的利益认同而达成的一定的共同体。

    (二)“国家与社会”视角下的行业协会

    “国家与社会”分析方法作为西方思想史上的一种学术传统,对西方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均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西塞罗那里,并且在罗马法中得到体现。[7]在那里,人们在认识上开始将国家与社会两个概念进行界分和疏离。这一传统发展到近代,已从坚持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方法论范式发展到关注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影响及其变化规律。于是,围绕国家与社会关系架构中孰主孰次、孰重孰轻的问题,产生了重大的理论分野,一派主张以国家为中心,强调国家的作用与价值;另一派强调以社会为中心,突出个人与社会的能力和意义,从而形成了“国家路线”和“社会路线”两条思维路线。与社会路线相比,国家路线更关注国家相对于社会的角色和作用,社会的作用被认为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自马基雅维利始,经布丹、霍布斯,再到黑格尔,使这条路线思想一脉相承。社会路线对国家持消极态度,通过社会契约论倡导社会的先在性,又通过论述经济领域存在的合法性证明社会的外在性。洛克、亚当·斯密、潘恩、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等坚持的是这条路线。[7]由此发展,后世主要流行于欧洲的法团主义(又称合作主义)思想[8]受“国家路线”影响较大,而主要流行于英美的多元主义思想更多地继承了“社会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