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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反腐回顾与动向(2015~2016年)

    作者:彭成义 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摘要:

    2016年杭州G20峰会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推出重要举措,这对于全球腐败治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从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推出《海外反腐败法》开始,全球反腐实现了从无到有,逐渐演变成一个全球腐败治理机制的过程。这不仅包括全球层面的反商业贿赂,跨国追逃追赃问题,也包括反洗钱、反腐倡廉技术分享等。十八大后随着中国反腐倡廉的深入推进,我国也借着举办APEC和G20峰会之机大力推动全球反腐合作,并使全球腐败治理开始有更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和贡献。那么全球反腐的历史和现状如何?过去一年有哪些新的动向?本文就将试图梳理和回答这些问题,以期从中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和预判。

    Abstract:

    At this year’s G20 Summit held in Hangzhou,we achieved great progress with respect to international anti-corruption cooperation. In fact,since the issuance of the Foreign Corruption Practice Act (FCPA)by the US in the late 1970s,the global anti-corruption movement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to some extent it has grown into an international regime with wide coverage and implications. This report will address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How has the global anti-corruption movement evolved to accommodate the current situation?Have there been any new trends during the past year?What are the implications for the Chinese anti-corruption campaign?

    当今世界,不管国家大小贫富,都或多或少受到腐败的困扰和威胁。即使那些腐败较少的国家,也大体经历了由乱到治的过程。而全球层面的反腐败则是近几十年来一个新近的议题,并实现了从无到有,逐渐演变成一个全球反腐败机制的过程。这不仅包括全球层面的反商业贿赂,跨国追逃追赃问题,也包括反洗钱、提供司法协助及反腐倡廉技术分享等。本文对全球反腐进行历史性的回顾并扫描其过去一年的主要动向,重点是全球和区域组织在反腐方面的立法和实践。鉴于二十国集团在当今全球治理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2016年又在我国杭州成功举办并且在反腐败方面有着重大举措,本文也将对G20反腐进行重点回顾和介绍。相应地,本文的主体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全球层面的反腐进行历史回顾和梳理。第二、三部分分别对全球层面和区域层面反腐动向进行扫描。第四部分回顾G20反腐的历程并讨论2016年反腐的成果和意义。

    一 全球反腐回顾与梳理

    全球反腐主要是指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媒体和公民等反腐参与者所发起的跨国层面的反腐行动,包括相关的协议、政策、法规、倡议、监督、培训和协助活动等。鉴于全球反腐目前的规模和复杂性,在一些观察家看来全球层面的反腐机制(regime)已经形成。[1]回顾全球反腐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

    这一阶段以美国联邦政府颁布《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为标志。《海外反腐败法》又直译为《海外腐败行为法》,其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存在海外腐败行为的美国公司和个人(不管腐败行为发生时他们在不在美国国内),也包括和美国有一定关系的外国公司或者个人,比如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腐败行为发生时人在美国的外国公民或者法人等。[2]该法出台的背景是1977年美国发生的水门事件。该事件使美国高官和大企业主管这些传统上受人尊重的上层阶层诚信度遭到公众质疑,导致后者普遍要求加强对政府官员和大企业行为的监督,传媒界也借机掀起揭开黑幕运动,各种官方调查随之展开。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份报告就披露美国有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或者问题交易。这直接导致美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了《海外反腐败法》,以便重建公众对于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

    美国颁布《海外反腐败法》被不少学者看作是全球反腐规范兴起的开始,[3]这是因为在此之前国际层面没有任何的反腐败行动。联系当时的冷战国际格局背景,这并不难理解。当时国际反腐举措会被看作是对别国主权的干涉。虽然《海外反腐败法》实质上是美国单方面的国际反腐行动,但是鉴于美国在世界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其影响逐渐扩大。尽管《海外反腐败法》早期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它客观上削弱了美国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而遭到企业界一定程度的抵制,尤其是对于那些可以把行贿支出计入商业成本而获得税收优惠的公司而言。针对这种情况,美国政府的做法是,一方面对立法进行修订以更适应国际市场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则是大力推进《海外反腐败法》的国际化。这在《海外反腐败法》1988年的修正案中就很明显。修改后的《海外反腐败法》正式要求美国总统采取行动促成其他国家出台与《海外反腐败法》类似的法律,同时对国际商业中的一些费用,如“润滑费”,即用以促进外国政府机构加快履行日常政府活动的小额支出,进行了合法化处理。修正案也扩大了该法的适用对象,将外国企业、自然人或者母公司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行为也列入该法管辖范围。在美国的极力推动下,《海外反腐败法》国际化取得了重要进展。一些国家如加拿大就出台类似《海外反腐败法》的国内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于1997年颁布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标志着全球反腐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中期前后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为OECD推出《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简称《OECD反贿赂公约》)。该公约是国际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致力于制裁行贿方的国际反腐败公约。它设立了对OECD成员国所属公司海外行贿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标准。事实上,这也是全球反腐真正开始走向国际